正文 第35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34)(3 / 3)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並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附則

第五十四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定並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定並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定並公布。

第五十七條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第一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於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次修訂1995年5月12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1號公布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