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麵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
申請人不答複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複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並收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