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32)(3 / 3)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