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麵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麵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麵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