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27)(2 / 3)

第十條企業法人隻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開業登記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製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製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複印。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