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執行程序
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執行。如拒不執行,權利人可在法定期間內請求法院強製執行。所謂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和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的強製力,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法院進行執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必須以一方當事人無故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執行權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分為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兩種。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上述期限的計算,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②扣除、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④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⑤強製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務或票證;⑥強製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⑦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⑧強製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二、經濟檢察
(一)經濟檢察的概念及其任務
經濟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經濟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和對執行經濟法律、法規的情況實行監督。具體地講:是對自己分工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支持公訴,並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和要求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於起訴或不起訴,並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經濟檢察的任務在於迅速、及時、準確和有力地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確保經濟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經濟檢察機關的收案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經濟檢察機關負責受理以下案件:
1、貪汙案;
2、行賄、受賄案;
3、偷稅、抗稅案;
4、假冒商標案;
5、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案;
6、重大責任事故案;
7、玩忽職守案;
8、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三)經濟檢察的辦案程序
1、立案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理,立案勘驗,以盡快發現和收取犯罪痕跡和證據。
2、偵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詢問,無故不到的,可以拘傳。還可以通過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利書證、鑒定等方法查清案件事實,以決定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撤銷案件的意見。
3、提起公訴
經偵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長或檢察員應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應當進行再審,再審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引例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認定和無效合同的責任問題;二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責任編輯:李東南封麵設計:王冬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