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紛爭處理法(3)(2 / 3)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采用書麵形式,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查原告的起訴,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進行全麵審查、弄清事實、分辨是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過程。開庭審理由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告判決等既相對獨立由相互聯係的階段組成。法庭辯論終結後,法院作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上訴期限屆滿,雙方都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程序至此結束。

4、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隻是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

用的程序。

我國法律實行兩審終審製度,即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到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審理上訴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可以采用開庭審理或書麵審理的方式,根據一審裁判的不同情況,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改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等裁判。一個案件經過二審程序作出裁判後,訴訟即告終結,二審作出的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5、審判監督程度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並不是每一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隻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

(1)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決定對案件再行審理。

(2)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3)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的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應當進行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②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③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