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宏觀調控法(17)(2 / 2)

6、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7、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誣告陷害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審計人員的違法責任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節 統計法

一、統計法概念和基本原則

統計法是調整因國家統計機關行使統計職能而產生的統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數

統計關係,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在有關搜集、整理、分析、提供、頒布和管理統計資料的統計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

為了有效、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全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並於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1987年2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二、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製度

(一)統計調查計劃

統計調查,是指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為了特定目的,按照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的專門調查。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家通過統計調查所要了解和掌握的事情和問題。

按照統計調查級別的不同,統計調查項目擬訂權的不同,統計調查分為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

國家統計調查,是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擬訂,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國務院審批的統計調查。

部門統計調查,是指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係統內的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係統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統計調查,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是指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統計調查。

(二)統計製度

統計製度,是指根據《統計法》確定的各項原則製定的進行統計工作的標準和準則。為了保證統計工作的標準和準則,根據《統計法》的規定,國家製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以保障統計調查中采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麵的標準化。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在國家統計標準的基礎上,指定補償性的部門統計標準,但不得同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

三、統計資料的管理和違法責任

(一)統計資料的管理

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範圍內的統計資料,分別由國家統計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鄉、鎮統計員統一管理。部門統計調查範圍內的統計資料,由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資料,由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

(二)法律責任

《統計法》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規定的職權的;違反《統計法》規定,未經批準,自行編製發布統計調查表的;違反《統計法》規定,未經核實和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

【引例解析】

依據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本案中,王某是工作1年後取得資格的,不合要求;而張某則因在4年前做假賬被吊銷資格,依據規定,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張某也不可能取得資格。此外,王某從事會計工作僅兩年,被提升為會計主管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