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此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前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限製。如果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以上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而且,如果公司董事會不執行上述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則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某股份公司在滬市交易所臨近收盤通過4個A字頭的個人賬戶進行連續交易,而不轉讓證券所有權的方式虛假買賣,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價格,致使該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比前日上漲 102%。此後 1 個月該公司證券部先後動用資金近2000萬元,買入本公司股票。12萬股。後來,該公司證券部將上述股票與此前所存股票全數拋出,共獲利587.97萬元。
【法律問題】
如何處理本案?
【參考答案】
該公司的行為屬操縱市場行為,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定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稱作操縱市場價格。
三、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及意義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為達到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並的目的,而依法購買其已發行上市的股份的行為。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向被收購方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的收購;協議收購,是收購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的收購。
由於上市公司收購是公司購並的一種重要形式,因此法律對上市公司收購進行規範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麵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本集聚,促進規模經濟的形成;另一方麵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有序運作,維護投資公眾特別是被收購公司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製度
1、持股披露規則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麵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 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前條規定所作的書麵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持股人的名稱、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收購人在依照以上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