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宏觀調控法(7)(3 / 3)

(三)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據此,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

1、合法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它要求任何保險活動的開展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規的規定。

2、自願原則。是指商業保險活動的開展是出於參加者的自願,而非任何形式的強製、脅迫。這是保險活動得以合法、正常進行的基點。

3、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積極主動地履行自己承擔的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並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不誠實、不守信的行為。

二、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形式

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麵文件;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麵文件;保險憑證;暫保單是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亦稱臨時保險單;批單,又稱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

(二)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

(1)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保險人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是經營保險業務的人。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權具有以下特點:1)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2)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權是一種期得利益,隻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能享受,所以在國外又稱等待權;3)受益權不能繼承,受益人可以放棄受益權但不能行使出售,轉讓等任何處分的權利。這是由受益權的不確定性決定的;4)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而無須征得保險人同意,隻要通知保險人即可;5)受益權隻能由受益人獨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無權剝奪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無須交遺產稅,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6)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變更,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喪失受益權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並作為遺產處理。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協助保險合同當事人辦理保險合同有關事項的人。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並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人。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人。保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險公估人:又稱保險公證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依法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及理賠款項清算業務,並給予證明的人。

(2)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所保險保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

(3)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條款;基本條款的主要內容。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可以另外約定具有某些特定內容的條款,以使基本條款中具有伸縮性的條款所涉及到的權利與義務更為明確。

(三)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無效和終止

(1)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是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而發生,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

(2)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合同內容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