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銀行結算及票據貼現業務方麵
1995年5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票據法》、1993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彙票辦法》等。
(4)銀行外彙業務方麵
1996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外彙管理條例》;1992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3年1月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的《銀行外彙業務管理規定》;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彙、售彙及付彙管理規定》等。
(5)銀行其他業務方麵
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等。
第六節 保險法
一、保險與保險法
(一)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保險是指為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運用多數機構和個人的集合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對因特定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身約定事件的出現實行給付的一種經濟保障製度。保險的實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後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其特征是:
1、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製度。
2、保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性質的法律製度,是一種雙務有償的合同關係。(二)保險的分類
保險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作多種分類:
1、按照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基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商業保險是指社會保險以外的普通保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也以商業保險為限。其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商業保險,和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不同。
(1)保險公司是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社會保險屬法定保險,目的不是營利而是為公司提供最起碼的社會保障。
(2)社保的費用國家拿一部分,單位拿一部分,個人拿一部分,社會保險一般由社會保障立法予以規範。商業保險基金全部來自各人,一般受保險法規範。
(3)社會保險金一般比較少,隻能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報單和保費的數量成正比。
2、按照保險標的性質不同劃分,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也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險別。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保險標的,以實物的毀損和利益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各種保險。包括普通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身保險又可分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3、按照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劃分,保險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製保險。自願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是保險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險人則可決定是否承保。強製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其保險標的多與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關。這種保險關係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具有全麵性、法定性、自發性等特點。
4、按照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原保險又稱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直接由自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再保險又稱分保或第二次保險,是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把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
5、按照保險人的人數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複保險。單保險是投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複保險,或稱重複保險,是投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
此外,按照保險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劃分,保險可分為國內保險和涉外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劃分,保險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