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銀行的銀行:指央行是為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如存款準備金製度、最後貸款人及再貼現與再貸款人、主持金融機構之間的結算等。
(4)監管的銀行:指央行對特定的金融領域進行監督與管理。
二、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1、是國家機關法人:依法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依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是特殊的國家機關
(1)在行使管理職能的同時,也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而存在。
(2)過多地通用經濟手段而行政手段較少。
(3)可以依法進行經營活動,並可以產生利潤(營利)。
3、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於政府。政府與中央銀行之間保持相對獨立,其目的是為了限製或排除政府對央行決策的幹擾,限製政府向央行借款,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1)相對獨立於中央政府,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由國家主席任免,保證了我國央行領導機構的相對獨立性。
(2)相對獨立於地方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的垂直領導及所實行的大區分行製度均有效地避免了地方政府對央行分支機構執行央行政策的幹預。
三、中央銀行的職能
每個國家央行的職能有所不同,有的僅司宏觀調控,有的兼具金融兼管;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例,央行有以下職能:
1、發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並管理人民幣流通。
2、調控職能:
(1)規章與命令的發布權。
(2)貨幣政策的製定與執行權。
3、服務職能:
(1)服務於政府:持有管理國家的國際儲備;經理國庫;代表國家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2)服務於金融機構: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
(3)服務於社會: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負責社會征信工作。
4、監管職能
(1)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2)監管銀行間債券市場
(3)監管銀行間外彙市場
(4)監管黃金市場
(5)監管在資金轉移中的違規與違法行為。
四、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1、領導機構——行長負責製,行長由總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2、分支機構——大區分行製,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級的分支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天津分行、沈陽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濟南分行、武漢分行、廣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原則、職責及法律地位如下:
(1)設立的原則:職責需要原則,“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
(2)職責:根據央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根據央行的授權,承辦有關業務。
(3)法律地位:為央行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3、決策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
(1)法律地位:由央行設立,為央行的內設機構,即央行製定貨幣政策的谘詢議事機構;是國家貨幣政策的決策與監督機構,直接對國務院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決策通過國務院進行監督。
(2)組成人員:央行行長、國務院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財政部副部長、央行副行長二人、國家統計局局長、國家外彙管理局局長、中國銀監會主席、中國證監會主席、中國保監會主席、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金融專家一人。
對委員的資格要求: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中國國籍;品行良好(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技能(具有宏觀經濟、貨幣及銀行等方麵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除此之外,金融專家還要求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10年以上金融研究工作經曆,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掛職。
(3)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了解金融貨幣政策方麵的情況;對所討論的問題提出意見與議案;享有表決權義務:保守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不得濫用權力,徇私舞弊;不得違反規定對外透露貨幣政策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