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開戶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現金收支:
(l)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開戶單位在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內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4)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三節 外彙管理法律製度
一、外彙及外彙管理
外彙,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我國外彙的種類有:(l)外國貨幣,包括紙幣和鑄幣;(2)外彙支付憑證,包括各種票據、銀行存款憑證和郵政儲蓄憑證等;(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他外彙資產。
外彙管理,又稱外彙管製,是指一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彙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彙彙率和外彙市場實行一定的限製措施的管理製度。根據國務院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7年1月14日修正、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彙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彙管理部門是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凡在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外商投資企業、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彙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都必須受《外彙管理條例》管轄。這裏的“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來華人員”是指駐華外交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的規定,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在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二、經常項目外彙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麵轉移。
(一)外彙存放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彙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彙擅自存放在境外。對於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彙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彙指定銀行開立外彙賬戶。
(二)外彙使用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彙,應按照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彙指定銀行購彙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彙和進口付彙,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彙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彙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三)個人外彙
1、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彙,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彙指定銀行。個人因私用彙,在規定限額以內購彙。超過規定限額的個人因私用彙,應當向外彙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彙管理機關認為其申請屬實的,可以購彙。
2、個人攜帶外彙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3、個人移居境外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彙指定銀行購彙彙出或者攜帶出境。
4、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彙資產,未經外彙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三、資本項目外彙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一)外彙存放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彙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2、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彙收入,應當按規定在外彙指定銀行開立賬戶;3、如果要賣給外彙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彙管理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