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宏觀調控法(5)(2 / 3)

4、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以外的,具有一定的資金融通職能,其業務被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並擔負某一專項社會職能的金融機構。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

5、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營業性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獨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投資銀行等。

第二節 現金管理法律製度

一、現金及現金管理

現金,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現金是指金屬鑄幣及其他做輔幣使用的鑄幣;在紙幣或者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現金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金屬輔幣。

現金管理,是指現金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管理各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的一項重要財經管理活動。1988年9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1988 年9 月23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現金管理基本原則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2、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現金使用;

3、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5、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三、現金使用範圍

根據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在上述(l)、(2)、(3)、(4)、(7)和(8)項中,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結算起點1000元的部分,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現金管理基本要求

1、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隻收現金而拒收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要的現金核定,開戶單位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3、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會計製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用現金,不準利用存款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者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4、一個單位在幾家金融機構開戶的,隻能在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支付。

5、實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製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凡在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開設賬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駐華機構,除工資性支出和農副產品采購所用現金支出外,提取現金超過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營業部確定的大額現金數量標準的,要填寫有關大額現金支取登記表格,同時,開戶銀行要建立台賬,實行逐筆登記,並於季後15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準、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彙票、銀行本票,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