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涉外企業所得稅法概述
(1)涉外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我國涉外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我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是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外國企業因其總機構不設在中國境內,屬於外國法人實體,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隻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2)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3)涉外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涉外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是指涉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
六、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
(一)稅收爭議解決的基本原則
作為解決稅收爭議的解決方法,應當遵循的以下原則:
1、效率原則:這是基於稅收成本的考慮,作為稅收征管機關降低稅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過高級有悖於稅務機關的為國聚財的任務。這裏的稅收成本不僅僅是指以貨幣衡量的經濟成本,還有其他成本例如社會效應、稅務機關的公信力、稅收執法的威懾力等。遵循效率原則對於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方便納稅人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公正原則:稅收爭議的產生對於正常稅收管理秩序來說是一個不穩定因素,不利於維護稅收管理秩序有效運轉,如果解決不好還有可能引發新的稅務收爭議甚至其他不良後果。
(二)解決的方式
1、稅務機關與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這種解決方式是目前最被提倡的一種解決方式,也是成本耗費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問題不需要通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果問題能夠得到協商解決可以減少爭議雙方的矛盾,縮短爭議解決的時間,減少爭議解決的環節。但如果問題如果不能夠協商解決或是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又不得不訴諸於其他途徑來解決爭議。因此協商解決爭議是解決方式中法律效力最低,不確定因素最多的一個。
2、行政複議解決,這種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效率略高於協商解決方式。此種方式是由行政機關行使內部監督權的一種表現,但也容易引起行政相對人的質疑公信力,公正性相對於協商解決和訴訟較低,而且它不能涵蓋所有的稅收爭議管轄範圍有限。
3、訴訟解決,這種解決方式是最具法律效力、最公平的一種,也是今後的一個發展方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人們的法製觀念日益成熟在產生爭端時越來越多的人都傾向於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爭端,這也是近幾年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增多的原因。但是由於當前行政訴訟法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訴訟範圍之外使行政訴訟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訴訟有著不正確的認識致使稅務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處於不利地位。在涉稅的民事案件中,由於缺乏此類案件的經驗和保障體製也經常敗訴或是放棄對稅款的追繳。
4、其他方式,對於體製上或是立法層麵的問題通過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本身行使其立法權、監督權來以及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和可以行使其檢舉、監督、建議權來解決。
【引例分析】
(1)市國稅局於12月17日決定受理複議申請超越了法律規定期限。《行政複議法》第17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市國稅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本案中市國稅局發送申請書副本超過了這個期限。
(3)市國稅局對申請人以“雙方已經調解解決”為由申請撤回複議予以批準是錯誤的,某國稅分局與張某因征稅產生的爭議不能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