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宏觀調控法(2)(3 / 3)

我國對行為的征稅主要有: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屠宰稅(稅費改革中停征)、筵席稅(由各省決定是否開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二)按稅收管理和使用權限分類

稅收按其管理和使用權限劃分,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這是在分級財政體製下的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通過這種劃分,可以使各級財政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和一定範圍的稅收管理權限,從而有利於調動各級財政組織收入的積極性,更好地完成一級財政的任務。一般的做法是,將稅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麵廣,而由全國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的稅種,劃作中央稅。一些與地方經濟聯係緊密,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列為地方稅。一些既能兼顧中央和地方經濟利益,又有利於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的稅種,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當前我國的中央稅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農業稅(2006年取消)、牧業稅(2006年取消)以及一些對財產和行為的課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主要有增值稅、資源稅等。

(三)按稅收與價格的關係分類

按稅收與價格的關係劃分,稅收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與商品、勞務或財產的價格有著密切的關係,對商品和勞務課征的稅收既可以包含於價格之中也可以在價格之外。凡稅收構成價格組成部分的稅收稱為價內稅;凡稅收是價格之外的附加額的稅收稱為價外稅。前者,其價格的組成=成本十利潤十稅金,後者其價格等於成本加利潤。價內稅,有利於國家通過對稅負的調整,直接調節生產和消費,但往往容易造成對價格的扭曲。價外稅與企業的成本核算和利潤、價格沒有直接聯係,能更好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不致因征稅而影響公平競爭;同時,不幹擾價格對市場供求狀況的正確反映,因此,更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四)按稅負是否易於轉嫁分類

稅收按其負擔是否易於轉嫁分,可分為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所謂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之後,通過種種途徑將所繳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負擔的經濟現象和過程,它表現為納稅人與負稅人的非一致性。由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稅收為直接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即負稅人,如所得稅、遺產稅等;可以由納稅人轉嫁給負稅人的稅收為間接稅,即負稅人通過納稅人間接繳納的稅收,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

(五)按計稅標準分類

稅收按其計稅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量為標準計算征收的稅收。稅額的多少將隨著價格的變動而相應增減。從量稅,是按征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積、麵積等為標準,采用固定稅額征收的稅收。從量稅具有計算簡便的優點。但稅收收入不能隨價格高低而增減。

除上述主要分類外,還有一些其他分類方法。例如,在我國按征收機關劃分,稅收可分為工商稅係、關稅稅係和農業稅係三大類。工商稅收由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關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農業稅係原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現正逐步移交給稅務機關。又如,按繳納形式分,稅收可分為力役稅、實物稅和貨幣稅。按稅收的用途分,稅收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四、流轉稅法

(一)流轉稅概述

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商品交換過程中發生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稅製中屬於流轉稅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關稅四種。

(二)增值稅

1、征稅範圍。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均屬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除此之外,下列特殊行為也屬於征稅範圍: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

(2)混合銷售行為,指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前述業務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