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條規定,“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房地產權利人必須守法,是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建立和培育完善的房地產市場體係的一個重要條件。在房地產市場中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直接影響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等活動能否正常、有序、健康地進行;同樣,房地產權利人能否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但直接影響到國家對房地產的管理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能否建立規範的房地產市場。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權利人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在其後的章節中也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調整範圍涉及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1、關於“城市規劃區”的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首先強調的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那麼什麼是“城市”?什麼是“城市規劃區”呢?
(1)關於“城市”的概念。根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城市規劃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按照這一規定,城市包括市和鎮。我國的市,目前有這麼幾種情況,一種是直轄市,即北京市、天津市和上海市;第二種是地級市(實際生活中也有稱為“省轄市”的),是指相當於地區一級的市,其一般又管轄幾個區或者縣(由於地方級市一般都設區,所以在一些法律中又將其規範為“設區的市”);第三種是縣級市,是指相當於縣一級的市,其一般又管轄幾個鄉或者鎮。我國的鎮,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建製鎮”,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其他縣以下納入行政建製的鎮;另一種是“非建製鎮”,是指沒有納入行政建製的鎮,其實這種“鎮”隻是因為具備了一些城市型居民點的特點而被群眾稱為“鎮”的居民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城市”概念,適用《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直轄市、市和鎮。
(2)關於“城市規劃區”的概念。《城市規劃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所謂“市區”,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給予一個確切的定義,但在實際生活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城市的建成區;另一種理解是:在設有郊區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區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在不設郊區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區和城市有關設施基本履蓋的區域。所謂“近郊區”,現在也沒有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一般理解是指和市區聯係緊密的外圍地區。由於“城市規劃區”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所以《城市規劃法》第三條第二款中又規定,“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城市總體規劃要按照規定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城市規劃區”實際上是一個由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2、關於“國有土地”的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強調了城市規劃區的“國有土地”。因此,這裏涉及到三個問題。
(1)關於“國有土地”的範圍問題。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土地分別屬於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又稱為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麵:一是城市市區的土地。《憲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條第一款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因此,城市市區的土地,是國家土地的一部分。二是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憲法》第十條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中都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這表明,在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三是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憲法》第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則進一步規定,“國家建設所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隻有使用權。”這表明,隻要是國家征用的土地,所有權都屬於國家,即國有土地中的一部分是國家通過征用權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