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彙票上當事人地位的不同,彙票也可以分為一般彙票和變式彙票。一般彙票即通常概念上的彙票,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別為三個不同當事人的彙票。變式彙票則是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中,由同一個當事人兼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身分的彙票。在變式彙票中,出票人同時為付款人時,稱為對己彙票;出票人同時為收款人時,稱為指己彙票;付款人同時為收款人時,稱為付受彙票;而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均為同一人時,則稱為己付己受彙票。在票據法中,通常並不特別限製同一當事人兼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彙票上地位。在我國的實際票據活動中,彙票大多表現為對己彙票或者指己彙票這兩種變式彙票形式。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本票關係中,包括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本票,承諾由自己進行付款的人;而收款人則是本票上載明的、有權向出票人提示並要求出票人付款的人,而從收款人處依法受讓本票並取得付款的人,則為持票人。在通常情況下,本票上所載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
《票據法》對於本票的使用,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限製,主要表現在:第一,本票的出票人限於銀行,非銀行的公司、企業等不得簽發本票,因而,我國票據法上的本票僅為銀行本票;第二,本票限於見票即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即應承擔付款,而不能約期付款,因而,我國票據法上的本票僅為即期本票。因此,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本票,隻能是即期銀行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支票關係中,包括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支票、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人;付款人是支票上載明的、受托承擔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收款人則是支票上載明的、有權持有支票並接受付款的人,而從收款人處依法受讓支票並取得付款的人,為持票人。在通常情況下,支票上所載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
支票可以依不同標準進行劃分。《票據法》將支票劃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三種。普通支票是對付款無特別限製的支票,既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現金支票是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隻能用於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則是專門用於轉賬的支票,隻能用於轉賬,而不能支取現金。
三、票據的一般規則
(一)票據關係
票據關係又稱票據本身產生的法律關係,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其中,票據的持有人稱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在票據上簽名的人稱為義務人,負擔票據義務。因此,票據關係具體由票據當事人、票據行為和票據權利(義務)三部分組成。票據關係主要有:1、基於出票而發生的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的關係,收款人與付款人之間的
關係;
2、基於彙票承兌而發生的持票人與承兌人之間的關係;
3、基於背書而發生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關係,被背書人與付款人的關係,背書的前手與後手之間的關係;
4、基於彙票和本票的保證而發生的保證人與持票人的關係,保證人履行債務後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關係。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係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與票據行為有聯係但不是由票據行為本身所發生的法律關係。非票據關係主要有: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於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係;因時效期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於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係;票據付款人付款後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關係等。
(二)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法律關係的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實施的要式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中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廣義的票據行為還包括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保付、見票、畫線、塗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