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市場管理法(12)(3 / 3)

1)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及其他費用。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4)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2)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

除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外,具體責任形式有:(7種)

1)修理;2)重作;3)更換;4)退貨;5)補足商品數量;6)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7)賠償損失。

(3)幾種特殊情況下的民事責任

1)實行“三包”的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2)以郵購方式銷售商品中的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

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3)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中的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

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收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4)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3、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製度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二、行政責任

1、責任方式

(1)對以上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方式執行。行政處罰的具體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2)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刑事責任

1、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與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犯罪行為

(1)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2)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引例解析】

康力家具公司的行為不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因此,李某的行為是合法的,至於被坐的椅子的損壞,責任不在李某,而是由於椅子質量不合格所致。康力家具公司要求李某將家具買走的行為,是對消費者意願的強迫,屬於法律所禁止的強製交易行為。李某試坐椅子,屬於正常的比較、鑒別、挑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康力家具公司強迫李某交納5000元作為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票據法律製度

【導讀】

票據是具有流通性質,以支付一定金額為內容的有價證券。票據作為一種信用工具,是在商品交換過程中隨著商業信用的運用而逐漸發展起來的。票據在各國及在國際經濟交流中被廣泛應用,其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的雙重職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揮,因而票據法是國際上通用程度很高的一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