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康力家具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重點內容】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的權利
經營者的義務
解決消費爭議的幾項特定規則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我國的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是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我國狹義意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概念
調整消費者對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與經營者、國家機關發生的權益保護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調整對象
1、消費者與經營者:商品交換關係和損害賠償關係
2、國家機關與經營者:監督、管理與製裁關係;
3、國家機關與消費者:指導、保護與服務關係;
4、其他個人或組織與經營者:監督關係。
(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界定
1、消費者的消費是出於“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動機或目的。
例外:農民:消法54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2、消費者消費客體是商品和服務。
3、消費者的消費者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因此,我國消法所保護的不隻是與經營者發生合同關係的消費者,也包括沒有合同關係的有關的消費者。
消費者主要指個人;但也包括購買生活消費品以滿足本單位個人成員消費需要的組織。(國外與我國不同)
二、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原則
1、特別保護(實質公平)原則
(1)法律中隻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對經營者則隻規定義務;
(2)涉及產品責任時,采用嚴格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3)一切組織和個人均可就消費者問題進行監督。
2、國家支持(行政支持)原則
包括:法律支持、行政支持、經濟支持。
3、社會監督原則
消費者個人;消費者組織;消費者以外的其他個人和組織。
4、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5、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即在法律保障下,消費者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在消費生活領域的具體化。
一、保障安全權
它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和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它是消費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權利。
保障安全權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二是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又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和健康安全權。消費者財產安全權指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其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
二、知悉真情權
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
3、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三、自主選擇權
它是指消費者在消費交易活動中,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
(一)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