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主要是指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主要是指農藥、化肥、建築用鋼筋、水泥以及計量器具、煙草等。
3、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主要是指假冒偽劣產品,即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
另外,對獲得各種質量證書、標誌的產品,也可以作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對象。
(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的形式
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製度,主要形式有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驗、定期監督檢驗三種。
1、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國家督抽查製度是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管理,按季度組織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抽查的製度。國家監督抽查按期發布抽查情況的公報。
國家監督抽查的計劃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製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計劃由有關主管部門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供,經協調納入全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目錄和被抽查的企業名單,由國家質核技術監督局用隨機方法決定。
2、統一監督檢驗。產品質量全國統一監督檢驗製度,是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針對產品質量問題較多的某類產品,在全國範圍進行統一監督檢查的一種監督製度。
實施全國統一監督檢驗,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建議,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製定計劃,發布進行全國統一監督檢驗的文件,統一布置實行統檢的產品目錄,安排統一檢查的時間,提出統檢的要求,根據產品的分布情況和質量狀況,分別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實施,指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統檢產品的檢驗任務。
統檢結束後,應通報檢查概況,進行質量分析,提出改進要求。
3、定期監督檢驗。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
定期監督檢查要嚴格控製其範圍,突出抓好當地的重點產品,主要是國家、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且質量問題較大的產品;關係到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群眾反映質量問題突出的產品。
第三節 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生產者應當負責其生產的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應有標識
1、產品標識概述
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規定,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產品標識有以下幾種: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地址、產品的規格、等級、所含成分、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說明、警示標誌。產品標識一般由產品的生產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進行標注。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產品標識可以標注在產品上,也可以標注在產品包裝上或者附於包裝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