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係,是縱向的經濟關係,是非平等主體的關係。
(三)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
1、產品的適用範圍
《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的範圍,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
(1)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加工、製作是指改變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的形狀、性質或表麵狀態,使之達到規定要求的各種工作的統稱。加工是產品產出的過程,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與加工製作有關。
根據本法的規定,產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必須經過加工、製作。這就排除了未經加工過程的天然品,如原礦、原煤、原油及初級產品等。其次必須用於銷售。這是確立本法法律意義上產品的重要特征。非為銷售而加工製作的物品就不是本法所指的產品。
(2)本法所規定的產品不包括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是指工業建築和民用建築物的建造,為生產和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場所。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由《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調整。
(3)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
在未形成整體的建設工程之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在生產和銷售中與其他工業品的屬性是相同的,因此,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
(4)本法規定不適用初級農產品
初級農產品,如農、林、牧、漁等產品,不適用本法規定。
(5)本法規定不適用軍工產品
軍工產品是指武器裝備、彈藥及其配套產品,包括專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由於軍工產品一般不進入市場銷售,因此軍工產品不適用本法。
(6)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屬於本法所稱產品範圍的進口產品,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進口產品的質量要求,往往都訂有合同,應該首先適用合同調整質量。但是,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不得與本法等法律規定的默示擔保條件相抵觸。對於進口產品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貨到達中國市場後,進口合同關係即不存在,再繼續進行生產、銷售的,屬本法的調整範圍。出口轉內銷產品,也適用本法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中所稱的產品,包括藥品、食品、計量器具等特殊產品。但是,本法與《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計量法》有不同規定的,應當分別適用其規定。因為本法是一般法,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2、事的適用範圍
產品的經營活動,主要包括四個環節:即生產、運輸、倉儲、銷售。此外,還有產品的修理。根據“從其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本法隻調整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這兩個環節的質量問題。
《合同法》也涉及到產品質量問題。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合同中,有質量約定的,首先適用合同的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有強製規定的除外。簡言之,凡是訂有合同的,首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3、人的適用範圍
本法調整的主體,主要有以下3種:
第一種是生產者、銷售者;第二種是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的行政機關及其從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第三種是消費者以及雖不是產品的消費者,但受到產品缺陷損害的人。
4、地域適用範圍
本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法。包括生產出口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進口產品的銷售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不適用本法,應當適用所在國家的法律。
二、產品質量法的原則
(一)疏忽原則
疏忽原則是指由於生產者或儲運者、銷售者因疏忽以及產品有缺陷,從而使消費者和使用者在使用這種產品的時候,人身或者財產遭受到損害,對此,生產、儲運和銷售者應對其疏忽承擔賠償受損害者的責任。
(二)違反擔保原則
違反擔保原則是指賣方違反了對產品的質量、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的明示擔保或默示擔保,提供了有缺陷的產品,使消費者在使用時遭到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