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機關具有較大自由量裁權
在追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時,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確立的行政責任製度的第六個特點。這一特點主要體現在行政製裁方式的適用方麵。這一特點主要體現在行政製裁方式的適用方麵,根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節不同,行政機關有權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並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較大範圍內決定處罰的幅度,罰款範圍為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參見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或者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參見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30條)。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
對於那些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利益和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僅靠國家采取行政手段追究行政責任仍嫌不夠,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刑事責任的確定(如犯罪構成、罪名、罪狀、定刑等)要依據刑法有關規定。
【引例解析】
在市場競爭中竊取商業秘密是不正當競爭者慣用的手段。在買賣、承攬、轉讓許可以及雇用關係中都可能發生商業秘密的泄露。但對商業秘密罪的威脅就是來自於雇用關係中現職人員以及退職人員的泄露。雇員或者職員的“跳槽”行為是公司或者企業的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本案中的雇員“跳槽”到B旅行社的行為的性質屬於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公司或者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負有不可侵犯的義務,雇員也不例外。上述案例的雇員“跳槽”以及其泄露行為都構成侵權。獲取被泄露的商業秘密的B旅行社采用了不正當競爭手段,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產品質量法律製度
【導讀】
產品生產需要一定的社會資源,如果產品質量不好,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擾亂了經濟秩序,更應影響了社會資源配著的有效性。產品質量法律製度,是構築在科學技術、經濟政策、法律規定、行政運作等基礎上的,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秩序的維護。
【引例】
哈爾濱市某商店售出一批皮大衣,其中幾件有質量問題,屬於生產廠家的責任。商店負責給消費者退還後,即向生產廠家追償。生產廠家廠長稱,在訂立該批貨物的買賣合同中,已經明確由生產廠多付15%的貨物,生產廠家不再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
【法律問題】
生產廠家的理由是否合法,為什麼?
【重點內容】
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
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民事責任
第一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廣義的產品,是指與自然物相對的一切勞動生產物。我國《產品質量法》所講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該法同時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規定的產品範疇的,適用本法”。這些規定指明了《產品質量法》不調整初級農產品和不動產。這是因為初級農產品屬於天然產品,它不是人的意誌和要求所能完全決定的,不能按照標準的質量要求它的成長。建設工程等不可移動的產品屬於不動產,有其特殊的質量要求,需要通過另行立法來解決。
(二)產品質量法的調整對象
從《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來看,調整兩種社會關係,既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係,又調整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關係。《產品質量法》以調整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關係為主,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本法所調整的民事關係,必須是發生在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關係,而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及消費者之間發生的民事關係,應當由其他法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