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市場管理法(7)(3 / 3)

在1997年3月15日通過的刑法修訂案中增加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條款(第219條);並於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五節 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製

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我國監督《反不正競爭法》實施的途徑,一是行政監督檢查,二是司法途徑。

(一)行政監督檢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可見,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行政監督機關。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複製資料權。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財物權。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監督檢查部門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司法審判

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以保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有三種類型:

1、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或者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所謂法律責任是指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一般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

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中最基本的是民事責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第20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責任的原則規定,第5條至第15條所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屬於侵權責任,也涉及到一些違約責任(如第10條第(三)項所列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侵權損害。

這裏所涉及到的侵權,主要是對財產權的侵害(包括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也涉及到一些對人身權(如第14條所列損害競爭對於商譽行為)的侵害。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這裏主要強調的是賠償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但並不排除可以采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複名譽、支付違約金等方式。

賠償損失(或稱為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三部分:經濟損失(或稱財產損失)、精神損失(或非財產損失)、被侵害者合理的調查費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現有財產的減少)和間接損失(應得財產的減少)。合理的調查費用包括訴訟費等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