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專利法
一、專利和專利法的概念
專利,一般是指專利權,即國家專利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法是確認發明人、設計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規定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能夠提出專利申請和獲得專利權的自然人或單位。主要有下列幾種:
1、發明人或設計人,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又可分為:(1)職務發明人,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人;(2)非職務發明人;(3)共同發明人,指共同研製成同一發明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僅提供輔助性協作的人除外。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即成為專利權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即成為專利權人;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或單位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由合作單位或公民共同提出申請,申請被批準的,專利權即歸申請人共有。
2、依照法律規定或通過委托合同等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自然人。主要是指依據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單位,通過委托合同的約定對研究開發方完成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轉讓、繼承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權所指向的對象,即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的客體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發明是專利法的主要保護對象。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2條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一項發明要取得專利權,必須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條件,即:作為具體的技術方案,該發明應屬於可以授予專利權的範圍;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該發明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實用新型。實用新型俗稱“小發明”,它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具有以下特征:(1)實用新型產品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在工業上應用,其一旦付諸實施,能取得某種技術的、經濟的或者社會的效果;(2)實用新型必須是針對具有一定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產品,且僅限於具有立體造型、構造並能移動的固體產品。因此,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產品、液態產品以及粉末狀、糊狀、顆粒狀的固態產品等應當排除在外。(3)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一般要低於發明。專利法規定,發明應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新型隻限於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發明,方法不屬於實用新型的範圍;專利法雖然規定了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條件,但又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隻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隻要經形式審查合格即可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至於其是否符合專利條件,一般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解決;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期限要短於發明。
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它們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具有以下特征:(1)承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2)外觀設計必須是與獨立的具體的產品合為一體的新設計;(3)外觀設計必須能夠適於工業上應用;(4)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5)外觀設計可是立體的,也可是平麵的。
4、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專利法不適用的對象包括:
(1)科學發現、科學原理;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包括天然生長和人工培養的動、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另外,我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三、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權;
2、轉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