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市場管理法(3)(1 / 3)

2、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

3、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

1、協議解除的條件。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2、約定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4、遲延履行。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5、拒絕履行。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6、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7、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條件隻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並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的程序。

1、協議解除的程序。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隻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與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末成立。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僅僅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我國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無明確而係統的規定,我國的通說認為無溯及力。

2、合同解除與恢複原狀。恢複原狀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合同發生的債務全部免除的必然結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時,解除具有溯及力,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溯及地消滅,當事人之間當然恢複原狀,不存在產生恢複原狀義務的餘地。恢複原狀義務隻發生於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況。由於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當事人受領的給付失去法律根據,應該返還給付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97條)。

3、尚未履行的債務免除與不當得利返還。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時,解除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進行的給付還有法律根據,隻是自合同解除之時起尚未履行的債務被免除。這樣,就發生了如下問題:當事人一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債務,對方卻未履行對待給付,或者雖然也履行了債務,但雙方各自的履行在數量上不對等。對這一問題采取所有物返還顯然不妥,因為給付人在合同解除後仍未取得給付物的所有權。唯一的辦法是運用不當得利製度加以解決,即受領人將其多得的利益按不當得利規則加以返還。不當得利返還在效力方麵不屬於物權效力,而屬於債的效力,在範圍方麵以受領人知道其取得利益無根據時尚存的利益為限,至於在返還時受領人有無利益存在,則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