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市場管理法(2)(2 / 3)

合同當事人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隻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允許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時,債務人才可經債權人同意後以其他標的履行。

如果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標準履行;沒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標準的,按經過批準的企業標準履行;沒有經過批準的企業標準的,按標的物產地同行業其他企業經過批準的同類品質量標準履行。在標的物需要包裝的場合,貨物的包裝須符合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沒有具體規定包裝要求的,應按照貨物性能的要求予以包裝。

以完成一定工作或勞務履行義務的,債務人應當嚴格按合同和法律規定的質量、數量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以貨幣履行義務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除國家允許的現金交易外,法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在支付標的之價金或酬金時,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確定的價款來履行。合同中約定價款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是執行國家定價的,則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3、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履行期限可以是具體的某一期日,也可以是某一期間。

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不明確,當事人又協商不成的,則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時,按照法律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但標的為工程項目和建築物的,應在標的的所在地履行。凡符合上述規定的履行地點的履行為適當履行。否則,債務人的履行為不適當的,應改在履行地點履行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履行方法:履行方法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方式。履行方法是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債的性質和內容不同,其履行方法也不同。

債的履行方法對當事人雙方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債務人不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方法履行的,同樣為不適當履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概述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1、概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無先後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時履行抗辯製度的適用範圍:同時履行抗辯製度主要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

1、概述: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

(四)不安抗辯權

1、概述:我國《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複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