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乙單位是否違約?為什麼?
【參考答案】
乙單位不違約。因為合同還未成立。乙單位對甲廠的回函是一個附條件的新要約,因其對甲廠的要約作出了實質性變更,這一行為並不是承諾,而是一個新要約。
【理論分析】
《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乙單位的回函對甲廠電話機的報價提出異議,屬於實質性變更,故為新要約。因此,該合同沒有成立,乙單位並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4、承諾的撤回:
所謂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內容
1、概念: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2、內容: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具體體現為權利和義務兩方麵。
(1)從權利方麵來說,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從義務方麵來說,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當事人根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製性。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麵,如果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書麵合同後還必須登記,方為有效。
【案情簡介】
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麵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閑房賣掉籌購車款。後托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後,起訴到法院。
【法律問題】
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
在本案中,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周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作為生活來源,是限製行為能力的人。限製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為。房屋買賣屬於重大民事行為,趙某不具備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合同無效,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後並未予以追認,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三)無效合同
1、概念:所謂無效合同,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無效。
2、無效合同的範圍:
(1)欺詐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範圍:主要是指主體不合格而訂立的合同。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2)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3)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4)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五)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