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市場管理法(1)(2 / 3)

(三)誠實信用原則

1、概念: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2、誠信原則具體體現為:

(1)合同訂立階段應依循誠信原則;

(2)合同訂立後至履行前應依循誠信原則;

(3)合同的履行應依循誠信原則;

(4)合同終止以後應遵循保密和忠實的義務。

(四)合法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法原則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合法原則首先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2、合法原則還包括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訂立過程)

(一)合同成立的概述

1、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以上隻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還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要約

1、概念: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2、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隻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3、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法律采納到達主義。

(2)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在發出以後即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拘束力。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未達到受要約入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根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部是可以撤回的,隻要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產生撤回的效力。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

(2)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要約是允許撤銷的。但是,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盡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應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5、要約失效。所謂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要約失效以後,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三)承諾

1、概念: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一經承諾並送達於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的效力:

(1)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

(2)效力:承諾的效果在於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案情簡介】

甲廠向乙單位去函表示:“本廠生產的W型電話機,每台單價90元。如果貴單位需要,請與我廠聯係。”乙單位回函:“我部門願向貴廠訂購W型電話機500台,每台單價85元。”2個月後,乙單位收到甲廠發來的500台電話機,但每台價格仍為90元,於是拒收。為此甲廠以乙單位違約為由起訴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