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頓的概念
破產企業的整頓,是在人民法院認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中止破產程序後,債務人為履行和解協議內容,達到重新還債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係列措施。
(二)整頓方案
整頓方案由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出。且應具備下列內容:
1、對企業達到破產界限的原因進行分析;
2、調整或組建企業新的領導班子的計劃;
3、改善經營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轉產的可能性;
4、企業扭虧為盈的辦法;
5、企業整頓的期限和目標。其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三)整頓的監督
企業整頓期間,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實施整頓方案的人員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報告整頓情況、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四)整頓的終結
1、債務人完全履行協議內容。企業經整頓,經濟複蘇,債務人按和解協議確定的內容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在審查後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恢複,應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公告;
2、債務人的整頓失敗。在法律規定的兩年整頓期間內,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兩年期滿後,人民法院應宣告企業破產,恢複執行破產程序;
3、債務人在履行和解協議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債權人會議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直接裁定終結執行和解協議,宣告債務人破產,恢複執行破產程序:
(1)不執行和解協議;
(2)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
(3)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的;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案情簡介】
甲公司係一國有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於2006年3月18日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將有關消息通知了甲公司。2006年5月14日,甲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申請對甲公司進行整頓。7月2日,甲公司與債權人達成了和解協議,7月10日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整頓期間,債權人乙公司發現甲公司不但經營狀況沒有好轉,反而又負了一筆新債,於是乙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請甲公司破產,法院裁定後於2007年10月21日宣告甲公司破產。2007年11月30日,破產程序終結。但是200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2007年11月,甲公司曾放棄對某大醫院的20萬元債權,條件是該公司職工在該醫院治療時享有優厚待遇,於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這20萬元財產。
【法律問題】
(1)整頓期未滿,可以宣告破產嗎?
(2)甲公司的20萬元債權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企業可以由債務人申請破產,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這是《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7條的規定,另外,第18條又規定,整頓申請提出後,企業應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整頓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人民法院審查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1條規定:“整頓期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一、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三、有下列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本案中,甲公司依法進入整頓階段,但由於財務狀況繼續惡化,不可能達到整頓目的,因此,應終結整頓。但終結整頓,要求宣告破產的申請應由債權人會議提出,而不是由某一個債權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