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為了簡化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凡是具備法定條件的,對外經濟合作部得委托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審批。受托機構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後,應報對外貿易合作部備案,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受托機構統稱為審批機構。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
(一)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準。我國法律還規定在轉讓出資時,合營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三)出資方式和期限
1、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實施條例》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合資企業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確定出資期限,並且按照合同的規定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1)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6個月內繳清;
(2)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最長不超過2年。合營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3)合營各方均未能在合營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4)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3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1個月內繳清出資。未按通知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
(5)合營一方未按合營合同的規定繳付或者繳清出資的,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催繳,並主張支付遲延履行金或者賠償損失。
(四)投資比例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合營企業的領導製度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不是完全依據投資比例由投資占多數比例一方作出決定,而是采用協商解決的方法。
中外合營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製度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用書麵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經濟組織。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特征
1、合作的主體。外國合作方,是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中方合作者是我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2、合作企業是契約式的合營企業。契約式合營不以股權比例來分享利潤和承擔責任,合作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是由他們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通過協商,用書麵合同規定的。
合作企業的國籍是中國,是中國的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與變更
1、合作企業經中外合作各方在合作經營合同中約定並經審批機關批準,如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合作企業不一定具有法人資格)。
2、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與出資方式。
(三)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的性質,屬於契約式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基於合作各方的意思,可組成法人,也可不組成法人。合作企業所采取的組織形式有:
1、法人型合作企業。
2、合夥型合作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