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合夥企業清算人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隱藏、轉移合夥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的,責令改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合夥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違反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占合夥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例解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設立的條件、程序方麵,都有具體規定。
2、合夥企業使用王紫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代替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擔。應當按照利潤分配比承擔這筆債務。
【理論分析】
1、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設立合夥企業要具備一定條件,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麵合夥協議;(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這是設立合夥企業的法定條件。
合夥企業法的程序方麵也有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本案之酒吧設立,符合法律規定麼?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資,按照約定分配利潤,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也是合法的。其他條件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是,他們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使用王紫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代替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4000元借款如何處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購買酒吧辦公用品時候,該合夥企業還沒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是,借款確實是用於購買酒吧辦公用品,應該由三人共同承擔。應當按照利潤分配比承擔這筆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製度
【導讀】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私營企業存在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
【引例】
2003年1月,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0000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0000元的貨物。但丙不知道甲乙之間的約定。2004年7月,A企業發生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並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 企業欠繳稅款 2 000 元,欠乙工資 5 000 元,欠社會保險費用 5000元,欠丁100 000元;
2、A 企業的銀行存款10 000 元,實物折價80 000元;
3、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0 000元,占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
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