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企業組織法(6)(3 / 3)

1、合夥事務執行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1)參與決定合夥人入夥、退夥;(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夥人急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的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但執行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入夥、退夥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朱某與甲、乙兩人商議合夥開辦一小食品加工廠,三人商定各出資2萬元,訂立了書麵協議。

在準備生產過程中,發現資金仍然不夠,朱某於是動員胞弟朱丙支持他們2 萬元。朱丙表示出資可以,但要參加合夥的盈餘分配。經朱某與甲乙兩合夥人商議,對朱丙參加盈餘分配表示同意,但約定朱丙不得參與合夥的經營活動,正式寫下書麵協議。

小食品加工廠成立1年後,朱丙了解到該廠經營情況不景氣,就以父親生病缺錢為由,要求抽回他的2萬元。朱某不答應。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兩位合夥人,以同樣理由要求還錢,並聲稱朱某已經同意,礙於朱某與朱丙的關係,兩合夥人便將該小食品加工廠當時僅有的12000元現金交給了朱丙。朱某回來後對此表示十分不滿。

又過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廠現已累計虧損32000元,小食品加工場的債權人正在追討債務,朱丙的8000元應當用來還債,不予歸還。

【法律問題】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們時,該合夥企業是否已經成立?

2、朱丙的出資行為能否視為新加入合夥企業?

3、對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為應如何認定?他是否有權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對小食品加工廠的債務承擔什麼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們時,該合夥企業已經成立。

2、朱丙的出資行為可以視為新加入合夥企業。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為違法。他無權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對小食品加工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責任。

【理論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們時,該合夥企業已經成立。

朱某三人已經商定各出資2萬元,並且訂立了書麵協議,合夥企業已經具備了成立的條件。當然,還要進行登記。

2、朱丙的出資行為可以視為新加入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