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1、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是什麼?
2、本案之酒吧設立,符合法律規定麼?
3、4000元借款如何處理?
【重點內容】
合夥企業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法律製度
第一節 合夥企業法律製度概述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的概念及其適用範圍
合夥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製定的、調整合夥企業合夥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適用於按照現行行政管理劃分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夥企業。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夥製的,其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夥企業法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第二節 普通合夥企業
一、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時的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有書麵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由各合夥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麵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夥與退夥;(8)爭議解決辦法;(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任。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合夥協議生效後,全體合夥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該合夥協議加以修改或者補充。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協議生效後,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合夥人對於自己用於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夥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用於繳納出資。此外,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名稱。普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的字樣,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的字樣。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普通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1、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合夥企業的財產隻能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夥人退夥等法定事由,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對合夥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誌進行。
2、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是指合夥人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於他人。由於合夥企業及其財產性質的特殊性,其財產的轉讓,將會影響到合夥企業以及各合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作了以下限製性規定:(1)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2)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3)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4)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