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本案中,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時間不符合法定條件,通知發出人應為董事會而非董事長李某。
尤為嚴重的是,該通知違反了股東平等的原則,不允許小股東參加臨時股東大會,嚴重損害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本案中,通知中是討論解決公司目前虧損問題,而會議議程又增加了討論改選公司監事2人的任務,與通知規定不符。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計算表決權應依照持有股份,不應依人數。本案中解散公司決議未得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多數同意,因而是無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應由股東大會決議,而不能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會決議,因而也是錯誤的。
(4)該小股東被侵害的權益有股東的平等權和股東的知情權、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等。
2、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幹名董事組成行使經營決策和管理權的公司常設機關。
(1)董事會的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製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的組成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議事規則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4)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