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股東大會的種類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召集
1)召集權人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召集程序及規則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麵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股東大會決議及表決方式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其他規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製。累積投票製,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並保存。
【案情簡介】
某市僑興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長李某決定在1998年4月6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如何解決公司麵臨的困境。董事長李某在1998年4月1日發出召開1998年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其主要內容如下:為討論解決本公司麵臨的虧損問題,凡持有股份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的股東直接參加股東大會會議,小股東不必參加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會議議程為兩項:(1)討論解決公司經營所遇困難的措施。(2)改選公司監事二人。出席會議的有90名股東。經大家討論,認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無扭虧希望,於是表決解散公司。表決結果, 80名股東,占出席大會股東表決權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公司。會後某小股東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問題】
(1)本案中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合法嗎?程序有什麼問題?
(2)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存在什麼問題?
(3)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合法嗎?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有效嗎?
(4)該小股東的什麼權益受到了侵害?
【參考答案】
(1)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a)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d)董事會認為必要時;(e)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本案中,公司虧損占股本總額的 1/4,未到法定未彌補虧損占股本總額 1/3 的下限。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係董事長李某的決定而非董事會決議。在臨時股東會的召開上不符合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