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1)公司登記申請書;
(2)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3)公司章程;
(4)驗資證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6)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7)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資形式是其擁有所有權的三層大廈寫字樓(以下簡稱“A大廈”),折合1000萬元人民幣。乙公司的出資形式是1500萬元人民幣。1998年6月,丙公司在當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設立登記。但由於在設立丙公司時,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廈所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甲公司就沒有在A大廈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開董事會作出本公司與丁公司進行新設合並的決定,並根據該決定於2001年3月24日徑直登記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
【法律問題】
此案例中的甲公司在設立丙公司時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丙公司與丁公司合並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甲公司在設立丙公司時沒有履行出資義務。
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所以,隻有當甲公司把A大廈所有權在A大廈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後,丙公司才能取得對A大廈的所有權,甲公司才算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
(2)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因為,公司合並必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丙公司僅是董事會作出決議,不符合要求;公司合並必須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程序,丙公司未履行這一程序。
4、發起人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2)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案情簡介】
1966年4月,某市經濟協作開發公司與長征汽車集團公司(私營)等3家公司訂立了以募集方式設立某汽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協議,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募集設立。同年5月6日,省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組建該公司。3 家發起人公司按協議製定章程,認購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說明書,簽訂股票承銷協議、代收股款協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向社會公開募股。由於該汽車配件公司發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順利,發行股份股款繳足後經約定的驗資機構驗資證明後,發起人認為已完成任務,遲遲不召開創立大會,經股民強烈要求才在2個月後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為圖省事,隻通知了代表股份總數的1/3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會議決定了一些法定事項。
【法律問題】
本案中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存在什麼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