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企業組織法(3)(2 / 3)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製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製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2)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

(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4)募集資金的用途;

(5)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3、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設立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