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企業組織法(2)(3 / 3)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聘任多名經理。有多名經理存在時,董事會可指定其中一人任總經理。

如果經理不能勝任管理工作,或有違反紀律、公司章程行為,董事會可以予以解聘。西方一些國家規定,經理是由股東會隨時罷免的。但若罷免失當,被罷免經理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如法國、德國即是。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3、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或監事。它是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專門監督的機構。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不設監事會,設一至兩名監事。監事在執行公務時,有時可以對外代表公司。如對董事提起上訴或聘請律師、會計師提供幫助等。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監督機構的性質有所不同。監事會除了正常業務監督的功能外,還具有任命董事、對重大問題給予同意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監事會與董事會一起,構成雙重委員會管理體製。采用這種體製的國家還有奧地利、丹麥等國。

(2)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的職權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 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的任期和解除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案情簡介】

一家國有企業、一家集體企業和某大學約定,共同出資設立一個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國有企業認繳出資額35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以實物作價出資15萬元,並依法辦理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貨幣出資20萬元,但已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的隻有10萬元。該集體企業以實物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15萬元,並依法辦理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大學以工業產權(非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8萬元,也已辦理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法律問題】

1、設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為什麼?

2、股東出資是否達到了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為什麼?

3、股東出資是否符合股東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的規定?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2、達到最低出資額。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萬元,注冊資本是指全體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實繳的出資額。上述三個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有48萬元。

3、出資符合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三節 一人公司的規定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