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任一監事;
(4)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
股東行使職權,主要以決議形式定之。股東會決議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決議。普通決議是對公司一般事項所作的決議,隻需經代表 1/2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種是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是對較之公司一般事項更為重要的事項所作的決議,須經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2)公司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3)公司解散;
4)修改章程;
其他事項是否以特別決議通過,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妥善保存。
2、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
(1)執行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機構。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執行董事。
(2)董事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製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公司,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能夠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不僅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需要,公司可以委托授權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自然人代表公司。
(4)任期和解除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5)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49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7)經理
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他對董事會負責。經理機構可稱為輔助執行機構,即輔助董事會執行的工作機構。
經理的職權是: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5)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