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4)(3 / 3)

2、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可以把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以人的組合作為法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

財團法人是以一定的財產的設定作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

3、以法人的設立目的為標準,可將私法人區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法人,反之為公益法人。社團法人中,既有公益法人,也有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即國家對法人所進行的管理是不同的。

4、我國現行法上對於法人的分類

前述三種分類,我國現行民商立法尚未有明確體現,在《民法通則》上,法人被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法人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盈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它是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企業法人有三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所有製性質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集體所有製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二是根據是否有外資參與,將企業法人分為中資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三是根據企業的組合形式,將企業分為單一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國,公司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並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以法人的資格進行活動的,與其他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有獨立經費的機關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應以它的獨立經費給予償還,若債務超出其經費而另需抵補的,應由國家有關立法加以保證。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進行核準登記程序,即可取得機關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該收益隻能用於目的事業,且屬於輔助性質。它們的獨立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也可以通過集資入股或由集體出資等方式取得。

事業單位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應以它們的獨立經費負清償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組建的事業單位,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建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采取由參加成員出資或由國家資助的辦法建立團體財產和活動基金,除依法規定的特別基金外,應以此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社會團體法人可分為: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及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主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