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WTO 簡介及其運行規則
WTO——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世界上惟一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糾紛的國際組織,其核心是世界上大多數貿易國家通過談判所簽署的《WTO 協議》,其目的是為國際商業活動提供基本的法律規則,並通過這些規則,監督和約束各國政府的貿易政策,保護產品製造者、服務提供者和進出口商的商業利益,促進公開、公平、公正、自由的多邊貿易體係的建立。目前,世界貿易組織有135 個成員國,另有31 個國家或單獨稅區正在申請加入(它們都是 WTO 的觀察員)。一個國家加入 WTO 就意味著它可以享有 WTO 其他成員給予它們的特權以及 WTO 貿易規則所提供的安全,同時,也必須遵循 WTO 所規定的國際貿易規則,修改以往不符合 WTO 規則並有損於國際自由貿易的政策,承諾開放自己的市場。
WTO 的宗旨在1993 年於馬拉喀什通過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的前言中得到比較全麵的闡述,該前言如下:
本協定各成員,承認其貿易和經濟的發展應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生產和服務與貿易,為持續發展之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進一步承諾有必要做出積極的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相應的份額。
前言同時對 WTO 的目標做了如下表述:
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關係中消除歧視待遇,為實現上述目標做出貢獻;從而決心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係,以鞏固包括以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往貿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為實現 WTO 的宗旨和目標,各成員國賦予了 WTO 五大職能:
(1)促進建立、管理並執行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協定及簡單多邊協定;
(2)為成員國就協議範圍內的問題以及 WTO 授權範圍內的議題提供談判的場所;
(3)負責解決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分歧和貿易爭端,爭端解決機製是 WTO 的核心機製;
(4)管理、實施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監督審議成員國貿易製度以及與貿易有關的國內經濟政策,爭取實現全球經濟政策的統一性;
(5)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參與經濟決策的國際組織合作,使全球經濟政策更加一致。
(一)WT O 與GAT T
WTO 於1995 年1 月1 日建立並運行,其前身是建立於1947 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 ments o n Tariff and Trade,GA T T)。GAT T 是一項有關關稅與貿易的多邊國際協定,也是一個調節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國際組織。
GAT T 的建立有特定的背景。20 世紀30 年代,部分資本主義國家過渡到帝國主義階段,重商主義思潮的影響使各國的貿易政策一直朝著逐步提高關稅、設置進口障礙的方向發展。30 年代的大危機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各國逐漸認識到國家之間在經濟貿易上矛盾尖銳化所導致的嚴重後果。1944 年,布雷頓森林會議試圖從金融、投資、貿易三個方麵建立國際經濟秩序。會議決定建立三個組織:金融方麵,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 nter-national Monetary Fond,縮寫為I MF);投資方麵,成立世界銀行(World Bank,縮寫為WB);貿易方麵,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 MF與 WB分別於1945 年和1946 年順利誕生,但是,國際貿易組織的談判卻舉步維艱。直到1947 年,美、中、英等23 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 多項關稅減讓協議,並將此協議同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的有關商業政策的協議合並,稱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以此作為一項過渡性的臨時協議處理各國在關稅與貿易方麵的問題。之後,GAT T 共舉行了八輪多邊談判,範圍不斷擴大,內容不斷豐富。
GAT T 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締約國之間的協議,大幅削減關稅與其他非關稅貿易壁壘,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達到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與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續增長。GAT T 盡管是一個“臨時協定”,但它通過促進各締約國之間的談判,啟動和推進了各國的貿易自由化進程,緩和了國際貿易摩擦,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世界經濟貿易得到飛速發展。
然而,作為一個臨時性協議,GAT T 有著無法克服的內在缺陷。同時,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服務貿易(包括交通、銀行、保險、旅遊、電信及谘詢等)變得日益重要,“技術貿易”也是如此,因為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都包括“知識產權”的內容。正是順應了日益複雜的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WTO在1986 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中應運而生。
WTO 在GATT 的基礎上產生,但又有別於GATT。GAT T是臨時性的,從未得到締約國立法機構的批準,在發展中成為準國際貿易組織,而WTO 及其協議是永久性的,其成員已經批準了世貿組織協議;WTO 擁有成員,GATT 擁有締約方;GAT T處理貨物貿易規則,而 WTO 還涉及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WT O 爭端解決機製比GAT T 速度快、更自動,執行有力。作為準國際貿易組織,GAT T 已不複存在,但作為協議,GAT T 將作為WTO 負責實施管理的貨物多邊協議存在下去,但1994 年更名為GATT。
(二)《WTO 協議》的主要內容
《WT O 協議》是 WTO 的核心內容,它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及爭端解決機製,規定了自由化的原則及可允許的例外。協議包括各國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的承諾,規定了爭端解決的程序,並規定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協議要求各國政府將實施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知 WT O,使自己的貿易政策具有透明度,WTO 秘書處定期對各個成員國貿易政策進行審議並提出報告。
開放的國際市場和自由化的國際貿易對於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以及國內相應的改革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開放市場以後,也可能給成員國經濟貿易發展帶來相當大的負麵影響,《WTO 協議》考慮到了這一點,在協議中針對貿易自由化的風險相應地製定了諸項協議或條款加以防範,並允許成員建立自己的符合WTO 規範的保障機製,對本國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國加入WTO 之後,機遇與風險並存,我國的很多弱勢產業和低效企業將受到很大衝擊。所以我們有必要全麵深入地探討 WTO 協議中有關條款的一係列保障措施,並適當加以運用。
1.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 協議》主要由四部分組成,即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以及爭端解決機製四部分。另外,關於GAT T 與GATS 有附加細節、市場準入承諾以及《民用航空器協議》、《政府采購協議》等四個協議。
GATT 1994 包括:農業協議、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反傾銷措施協議、海關估價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保障措施協議。
GATS 包括:金融服務(第二議定書)、自然人流動、基礎電信、金融服務(第五議定書)等。
2.《WTO 協議》的主要原則。
其一,非歧視原則。即一國不應在其貿易夥伴之間造成歧視,它們都被平等地給予“最惠國待遇”;一國也不應在本國和外國的產品、服務或人員之間造成歧視,要給予它們“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貫穿《WTO 協議》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它要求成員國給予某一國一項特殊優惠,則必須給予其他所有 WTO 成員國同樣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也是非常重要的,它要求成員國在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後,享有和本國成員相同的待遇。
其二,貿易自由原則。該原則旨在減少貿易壁壘,包括關稅以及進口禁令、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等有選擇的限製進口數量的措施。《WTO 協議》鼓勵減少貿易壁壘,但同時允許各國通過“漸進的自由化”循序漸進地進行調整和改變。發展中國家被允許有更長的時間履行該義務。
其三,可預見性原則。《WTO 協議》通過成員國在協議中的承諾,使各成員國對自己的政策有了約束,從而使商業界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未來的機會。就貨物貿易而言,可預見性原則意味著關稅稅率有了一個上限。同時,協議要求各成員國盡可能公開或明確其國內貿易原則,以增加透明度。
其四,促進公平原則。WTO 中的諸多協議都旨在支持和促進公平競爭,如有關農產品、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的協議等,協議試圖通過確定什麼是公平的和不公平的,特別是通過征收額外的進口關稅來補償因不公平貿易所造成的損失。其內容有:通過反傾銷、反出口補貼防止因此而形成的不公平競爭;使紡織品和農產品“回歸”;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約束政府采購金額,擴大公平競爭機會。
其五,鼓勵經濟發展和經濟改革原則。WTO 旨在促進貿易自由化及經濟發展,目前有超過3/4 的成員是發展中國家,WT O 協議繼承了原GAT T 中有關允許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特別援助和對它們進行貿易減讓的條款,允許發展中國家有較長時間的履約過渡期及履約時的靈活性;又規定富眨國家應對來自最不發達國家的出口產品加快實施準入承諾,並尋求增加對它們的技術援助;發展中國家的“幼稚工業”也被允許加以保護。
3.關稅。
關稅擾亂了正常的競爭條件,對貿易和產業活動造成了很大的不確定性,GAT T 一直致力於關稅的削減,但以往沒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規定削減的數目,直到烏拉圭回合結束,各國將自己的承諾列入減讓表,附在《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後,這一協定書對削減後的關稅稅率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它對關稅減讓、關稅上限、提高關稅以及超過關稅上限都做出了規定。
(1)關稅削減。發達國家的關稅削減將從1995 年1 月1 日起5 年內完成,完成後其工業品關稅將被削減40%,平均關稅將從6.3%降至3.8%。享受發達國家免稅待遇的進口工業品的價值比重將從20%躍至44%。對於減稅的各種承諾,適用於每一個成員國,即適用於最惠國待遇。中國加入 WTO 過程中,與美國簽訂的協議是:全麵削減關稅,平均稅率將由22.1%減至17%;取消所有出口補貼。對美農產品稅率5 年內減至14.5%~15%,汽車稅率將由80%~100%每年分階段削減至2006 年的25%。
(2)約束稅率。市場準入減讓表並不僅僅是對外公布的關稅稅率,它代表著不得將關稅提高到超過減讓表中列明的稅率水平,即稅率被約束。發達國家稅率受約束的進口產品數量從78%增加到99%,發展中國家被要求從21%增加到73%,從中央計劃經濟過渡的轉型國家將約束稅率產品的比例從73%增加到98%。
4.農產品。
關於農產品的大部分條款在《農業協議》中,有關關稅、關稅配額、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的規定在《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協定書》所附減讓表中。《農業協議》是最主要的部分,其目標在於改革農產品貿易,並使貿易更加麵向市場。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國內支持、出口補貼以及動植物檢疫等。協議允許政府對農業實行補貼,但要求最好采取對貿易扭曲最少的政策。發展中國家削減補貼和降低關稅的程度不必等同於發達國家,並被給予更多的時間完成義務。
(1)市場準入——“單一關稅”。
農產品市場準入的最新規則是“單一關稅”。烏拉圭回合以前,部分農產品進口受到配額以及其他限製,現在這些限製已被關稅取代。將配額或其他類型的措施轉化成關稅成為“關稅化”。
新承諾的關稅和關稅配額適用於所有農產品,於1995 年生效。烏拉圭回合參與方同意,發達國家用6 年時間將關稅削減36%,設想農產品最低削減15%,每年均等削減;發展中國家用10 年時間將關稅削減至24%,每項農產品最低削減10%。
《農業協議》對非關稅限製已關稅化的產品規定,各國政府可以采取特別緊急措施(“保障措施”),以防止進口產品的價格驟降或數量的激增對農業造成損害。
(2)國內支持。
由於國內支持政策鼓勵了過量生產,進而排擠了進口產品,或導致出口補貼和在國際市場上的低價傾銷,而遭到眾多的反對。但《農業協議》將直接刺激生產的支持計劃與那些被認為沒有直接影響的支持措施區分開來。
對生產和貿易確有直接影響的國內關稅或限製貿易措施必須減少,發達國家同意從1995 年起6 年時間內,將這些數字減少20%,發展中國家同意用10 年時間削減13%,最不發達國家不需要削減。
對貿易影響最小的措施可以自由使用,它們包括:“綠箱政策(Green Box)”、“藍箱政策(Bl ue Box)”。綠箱政策包括政府服務,如研究、病蟲害防治、基礎設施及糧食安全等,還包括不直接刺激生產的對農民直接支付,如幫助農民進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援助,以及環境和區域援助計劃中的直接支付等。“藍箱政策”是指給予那些被要求限製生產的農民以某種直接支付,以及發展中國家鼓勵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府援助計劃,另外,還包括那些與接受支持的產品的生產總值相比,規模小於一定比例的其他支持(該比例發達國家為5%,發展中國家為10%)。
(3)出口補貼。
《農業協議》禁止對農產品進行補貼,除非補貼已列入減讓表。協議要求WTO 成員不僅削減用於補貼的金額,而且削減接受補貼的產品數量。發達國家承諾從1995 年起6 年內,削減補貼額的36%,補貼產品的24%;發展中國家承諾,10 年內分別削減21%和14%,最不發達國家不需要任何削減。另外,在6年的實施期中,發展中國家被允許在某些條件下使用補貼,以減少銷售和運輸產品的成本。
(4)對動植物產品的規定。
當前國際貿易中,“環境壁壘”的使用日益經常化,WTO協議中的《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關於這一方麵做了規定。該協議允許各國製定自己的標準,但必須以科學為依據,並隻能在保護人和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協議還允許各成員使用不同的標準和檢驗的方法。但是,如果出口國能夠證明對出口產品采取的措施可以達到進口國同等的健康或保護水平,則進口國就應該接受出口國的標準和方法。該協議實際上是對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一個補充。
5.紡織品。
紡織品與農產品一樣,是WT O 和以前的GATT 體製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之一。從1974 年起,至烏拉圭回合結束,紡織品貿易一直由《多種纖維協定》(MFA)管轄,該協定確定的配額,可以允許國內產業因進口快速增長而麵臨嚴重損害的進口國限製紡織品的進口。《多種纖維協定》規定的配額嚴重阻礙了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出口(如我國),成為限製紡織業發展的主要非關稅壁壘。
自1995 年起,WT O《紡織品與服裝協議》(ATC)取代了《多種纖維協定》。到2005 年,該協議將完全融入GAT T 規則之中,配額將被取消。進口國將不能再對出口國實施歧視待遇。《紡織品與服裝協議》也將不複存在,它是 WTO 協議中惟一規定自行作廢的協議。
協議規定的紡織品與服裝取消進口配額、逐步自由化的時間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1995/1/1~1997/12/31 剩餘配額開放速度為6.96%(每年)
第二階段:1998/1/1~2001/12/31 剩餘配額開放速度為8.7%(每年)
第三階段:2002/1/1~2004/12/31 剩餘配額開放速度為11.05%(每年)
第四階段:2005/1/1配額全部取消
協議規定,如果在過渡期內又出現產業受損的情況,可以根據嚴格的條件采取暫時的額外限製措施。但進口國必須證明其國內產業正在受到嚴重損害的威脅,而且必須證明損害來自兩個方麵,即從產生問題的兩個來源都使產品的進口增加了,而其從特定國的進口急劇大量增加。保障措施限製可經磋商後實施,也可以單方麵實施,但必須由紡織品監督機構(TMB)審議。
6.反傾銷、補貼及保障措施。
《WTO 協議》鼓勵公平競爭,反對正常關稅之外的其他壁壘,但有一些情況是例外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麵:針對傾銷采取的措施、為抵消補貼而采取的措施、為保障國內產業而暫時采取的限製進口的緊急措施。
(1)如一公司以低於其國內市場正常水平的價格出口產品,則被視為“傾銷”。《WTO 協議》中的《反傾銷協議》對違反傾銷措施製定了規則,這是對GAT T 第六條的澄清和擴展,二者共同發揮作用。它們允許各國議會以違反約束稅率原則而又不歧視貿易夥伴的方式采取行動,最典型的就是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以使其價格更接近正常價值,或消除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認定某種特定產品是否屬傾銷行為,首先要計算該特定產品的傾銷幅度。協議規定了三種計算產品“正產值”的方法,主要的是根據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當此種方法不能使用時,可以選擇另外兩種方法,或是出口商在另一國收取的價格,或是將生產成本、其他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差額相加得出的價格。其次,必須通過詳細調查有關產業受到的影響,證明國內產業正在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出口公司可以承諾將產品價格提高到一個議定的水平,以避免被征收反傾銷稅。如果調查認定傾銷幅度非常小(不到該產品出口價格的2%),則反傾銷調查必須立即停止。如自一國的進口量不到該產品進口總量的3%,則調查必須停止。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通常為5 年。實施反傾銷行動的成員國必須將最初的和最終的反傾銷行動詳細及時地反饋給反傾銷委員會,並每年分兩次報告期進行全部調查。兩國就此出現分歧時,協議鼓勵二者磋商,也可以使用爭端解決機製。
(2)被貼與反補貼。
WTO 協議中的《農產品協議》規定了三類補貼:被禁止的補貼(prohi bit ed)、可訴的補貼(acti o nabl e)和不可訴的補貼(non_actionable),既適用於農產品,也適用於工業品,《農業協議》中規定的幾類補貼可以除外。
被禁止的補貼 當補貼要求補貼獲得者滿足於某些出口目標,或使用國內產品替代進口產品時,這種補貼是被禁止的。因為其意圖是為了扭曲國際貿易,因而有可能損害其他國家的貿易。被禁止的補貼可由WTO 的爭端解決程序處理,如爭端解決程序確認補貼是應被禁止的,則補貼必須立即撤銷,否則,申述國可以采取防範措施,如果國內生產商受到補貼產品進口的損害,則可以征收反補貼稅。
可訴補貼 如果某申訴國證明特定國的補貼措施對其利益有不利影響,它可以向爭端解決機構上訴。協議對不利影響的規定是:如一國的補貼可以損害進口國的某一國內產業,或另一國的出口商與補貼國的出口商在第三國競爭時,前者會受到損害,或一國的國內補貼會損害在該國國內市場競爭的其他國家的出口商。該種補貼如果被爭端解決機製認定,則其後操作與被禁止的補貼一樣。
不可訴補貼 不可訴補貼不能提交爭端解決機製處理,而且不能征收反補貼稅。此類補貼可以是非專項性補貼,也可以是對工業研究和競爭開發活動的專項性補貼,或對落後地區的援助,或是為使現有設施適應新的環境及法律法規的某種類型的援助。補貼對於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是很重要的,協議中規定: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 美元的最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可以免受禁止使用出口補貼的紀律約束。其他發展中國家被要求在2003 年以前取消出口補貼。
(3)保障措施:緊急保護。
如果一WTO 成員的國內產業受到進口激增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該成員國可以暫時限製一種產品的進口,即采取保障措施。“激增”可以是進口的絕對增長,也可以是進口數額的相對增長。《WTO 協議》對所有的保障措施進行了限製,協議規定:成員不得尋求、采取或保留任何自動出口的安排、有序銷售安排及其任何在出口方麵或進口方麵的類似措施。保障措施隻能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並幫助有關企業進行調整的必要限度內實施。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在某種程度上不受保障措施約束,除非發展中國家出口到另一國的產品超過該國此類進口產品總量的3%。
實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不應超過4 年,但如一國政府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采取保障措施並能證明產業正在調整,則保障措施的期限可以延長到8 年。當一國限製進口以保障其國內生產者時,原則上必須給予一定的補償,該補償可以通過磋商達成。如未達成協議,出口國可以采取與此相同的措施進行報複,如對實施保障國的出口產品提高關稅等。
7.非關稅壁壘。
WTO 的其他一些協議,對可能會給貿易造成障礙的技術、管理和法律等方麵的問題做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該協議認為,各國有權采用其認為適當的技術規則和工業標準,但協議努力保證規則、標注、檢驗和認證程序不成為貿易的障礙。協議規定,用以判斷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程序必須是公正、公平的,在標準上鼓勵采用國際標準以及相互之間的認證。
(2)《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議對進口許可證製度進行了約束,規定進口許可程序應簡單、透明和可預見,要求政府發布足夠的信息使貿易者知道發放的理由和方式。規定負責部門處理許可證申請的時間不應超過30 天,如果所有申請同時考慮,則不得超過60 天。
《關於海關估價的協議》。該類相關協議的目標是為產品的海關估價製定一個公平、統一和中性的體製,協議規定了一套估價規則,對原GATT 中關於海關估價的條款進行了擴展,使之更準確。
(3)《原產地規則協議》。原產地規則用於確定產品在哪裏製造。由於國際貿易中的許多措施是針對某些國家的,所以,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就具有重要的地位。協議要求成員國必須保證各自的原產地規則是透明的。
8.服務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迄今為止第一套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邊規則,它適用於所有國際貿易,具體包括四種方式:
(1)跨國交付,即從一國境內向另一國境內提供服務,如國際電話;
(2)境外消費,即一國的消費者或企業在另一國境內使用服務,如旅遊;
(3)商業服務,外國企業通過在另一國境內設立附屬企業或分支機構而在該國提供服務,如外國銀行在另一國境內開展業務;
(4)自然人流動,服務提供者個人從本國旅行到另一國境內提供服務,如顧問谘詢。
GATS 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最惠國待遇原則。如一國在某個服務部門允許外國競爭,則該部門對來自所有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都應給予相同的機會。
(2)國民待遇原則。如一國對某一服務部門做出了承諾,則在該部門競爭的所有競爭者應得到同等的待遇。
(3)透明度原則。各國政府必須公布所有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與規定,如有變動,應立即通知 WTO。
另外,該協議還對國際支付、自然人流動、金融服務、電信服務、航空服務等做了詳細規定。
9.知識產權。
創造者可以被授予權利以防止他人使用其發明、設計或其他創造,這些權利就是“知識產權(intellect ual propert y rights)”。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書籍、繪畫、電影的版權,發明的專利權,品牌和產品標誌商標權等。
WTO 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試圖使這些權利受到共同國際規則的管轄。當出現有關知識產權的貿易爭端時,可以使用WTO 的爭端解決機製。該協議的基本原則是: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技術轉讓。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法在第二部分做了規定。保護的具體項目和保護年限如下。
協議規定:版權(包括文學作品、計算機程序、表演者的錄像和錄音以及其他錄音製品)至少有50 年的保護期,工業設計必須至少保護10 年,發明必須至少保護20 年(涉及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動植物等方麵的除外),集成電路圖設計至少保護10 年;另外,協議還規定了對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及其他未公開信息的保護。協議同時規定了對侵權行為的公平而嚴厲的處罰措施。
《WTO 協議》於1995 年1 月1 日生效,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發達國家可以有1 年的過渡期,發展中國家可以有5 年的過渡期,最不發達國家有11 年的過渡期,協議中的規定適用於過渡期結束時存在的知識產權,也適用於新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委員會負責監督協定的實施和各國政府執行協定的情況。
10.WTO 的爭端解決機製。
WT O 的爭端解決機製在GAT T 的基礎上繼承並發展,它以明確定義的規則為基礎,更強調法治,並使多邊貿易體製更安全,更有預見性。當然,WTO 更強調通過磋商解決爭端,僅在協調無效的情況下,才鼓勵使用該機製。WTO 爭端解決機製的原則是:平等、迅速、有效和雙方可接受。
當一WTO 成員采取了一項貿易政策或措施,被另一個或多個成員國認為違反了 WTO 協議或未履行義務,爭端即告產生。第三國可以宣布,它們與此案有關並享有一定權利。
爭端解決的程序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磋商。在采取行動之前,爭端國家都必須進行磋商,以尋求自行解決的方案,該階段最長可達60 天。第二階段:專家組。如果磋商失敗,起訴國可以要求任命專家組。專家組幫助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建議或做出裁決。專家組的結論很難被推翻,除非雙方一致同意否決報告,否則,報告在60 天內生效。第三階段:上訴。任何一方均可就專家組的裁決提出上訴,但上訴必須根據法律,而不能重新審查現有證據或審查新的證據。上訴可以確認: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及結論,一般情況下,上訴不應超過60 天,最長不得超過90 天。爭端解決機製必須在30 天內接受或否決上訴報告,否決必須協商一致方可。
如果作為起訴目標的國家敗訴,它必須遵守專家組報告中或上訴機構報告中的建議,必須在報告通過後30 天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表明這樣的意向。如果立即執行是不現實的,該成員可以被允許有“合理期限”來這樣做。如20 天後未能議定滿意的補償,起訴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允許它對另一方進行有效的貿易製裁,原則上,製裁應限於產生爭端的部門,除非這樣做無效或不實際。
(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999 年11 月15 日,中國外經貿部長石廣生和美國談判代表巴爾舍夫斯基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關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議》上簽字。曆時13 年的中美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談判終於取得突破,這排除了中國入世的最大障礙,標誌著中國經濟將融入國際經濟社會之中,這是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新的裏程碑。加入 WTO,將對中國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按照中國“入世”談判的原則,“入世”後,中國可以享受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如下:
1.應享受的權利。
(1)享有多邊的、無條件的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
根據1994 年關貿總協定第1 條第1 款規定,“入世”後,中國可以在所有的135 個成員方享受多邊的、無條件的、穩定的最惠國待遇,這將使中國產品在最大範圍內享受有利的競爭條件,從而促進出口的發展。
(2)享有“普惠製”待遇及其他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
“普惠製”又稱“普遍優惠製”,是根據關貿總協定的第四部分、東京回合的“授權條款”以及“烏拉圭回合”有關規則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所給予的單方麵減免關稅的特殊優惠待遇。
(3)可以充分利用爭端解決機製。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各種經濟貿易上的糾紛也會逐漸增多。在雙邊貿易中,發達國家往往利用國內的、單邊主義的,甚至過時的法律條款對中國實行歧視待遇,一旦中國“入世”,就可以通過 WTO 特設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和程序,比較公平地解決貿易爭端,維護中國的貿易利益。
(4)參與多邊貿易體製規則的製定。
世貿組織是“經濟聯合國”,目前中國在這一組織中以觀察員身份參加,隻有表態權,沒有表決權。在“入世”後,中國可以參與各個議題的談判和貿易規則的製定,充分表達中國的要求和關切,有利於維護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權益,並在建立和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等方麵發揮更大的作用。
2.應盡的義務。
(1)削減關稅。
中國“入世”的首要義務就是逐步將中國關稅的加權平均水平降到關貿總協定要求的發展中國家水平,並將最高關稅一般約束在15%以下,這將使中國許多產業更直接地麵臨國外產品的競爭,同時國家財政收入也有可能相應減少,但最終可使廣大國內消費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
中國本來是實行貿易管製的國家,除了關稅外,也存在種種非關稅措施,以及被禁止的出口補貼等。因此在複關和“入世”談判中主要議題之一就是要求中國削減進口許可證、配額以及外彙管製、技術檢驗標準等非關稅措施,作為“入世”費。
(3)開放服務業市場。
世貿組織統計的服務行業多達150 多種,都將屬於開放範圍。對中國來說,應逐步地、有選擇地、有範圍地開放銀行、保險、運輸、建築、旅遊、通信、法律、會計、谘詢、商業批發、零售等服務業,引進競爭機製,提高中國服務業的質量,並帶動服務業的出口。
(4)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
WTO 實施管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方擴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麵和法規的執行、行政管理方麵與發達國家水準尚有一段距離。中國“入世”對知識產權將把保護範圍擴大到對化工產品、藥品、食品、計算機軟件等,並嚴懲任何有損國家和企業名譽的侵權行為。
此外,中國還需根據有關協議履行“放寬和完善外資政策”、“增加貿易政策的透明度”等義務。
不言而喻,“入世”後的權利給中國大經貿發展提供了機遇“入世”後應盡的義務又對中國大經貿發展提出了挑戰。機遇與挑戰並存,關鍵在於如何利用機遇和迎接挑戰。
第二節 加入WTO 後中國國有企業麵臨的機遇與挑戰
WTO 作為當今世界涉及麵最廣、影響最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入 WTO,可以加速中國經濟的國際化進程,促進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與世界經濟接軌,加入WTO 之後,中國企業麵臨的競爭環境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其生存與發展也將麵臨新的機遇與挑戰,國有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命脈,必將首當其衝。我們隻有充分認識到加入WTO 帶來的廣泛影響,才能充分利用“入世”的各種條件,采取正確的應對戰略,推動我國國有企業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