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這個簡單的定義中就包涵了商品的兩個因素,即價值和使用價值。
(一)使用價值
商品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屬性,就是它的使用價值。商品的使用價值可從質和量兩個角度來考察。從質的方麵說,不同種類的物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同一種物又具有多種使用價值。例如糧食、服裝、房屋、汽車等,它們不僅可以滿足人的吃、穿、住、行的需要,而且可以滿足人的用作生產新的物的需要。物的這種多方麵的使用價值,將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拓展。從量的方麵說,物的使用價值總是以一定的量為前提,如幾公斤糧、幾件衣、幾間房和幾輛車等等。不過,不同的市場、地域和國家,甚至在不同時期,均采取不同的計量單位來計量其使用價值。
無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社會財富的物質內容。某種物品所具有的使用價值並不隨社會生產關係的變化而變化,人們不能從小麥的滋味中品嚐出它是在哪種社會製度下、由哪個人生產出來的,商品的使用價值反映的是人與物的關係,不體現特定社會經濟關係。因此,對商品的使用價值本身的研究不是政治經濟學的任務。但在商品與市場經濟中使用價值又是一定經濟關係的物質承擔者,所以,政治經濟學不以使用價值本身為研究對象,但在研究商品與市場經濟關係時又總是離不開使用價值。
(二)交換價值和價值
具有使用價值的物一旦進入市場就有了交換價值,即可以同其他使用價值相比較、相交換。馬克思說:“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互交換的量的關係或比例。”例如,1隻綿羊換2把斧子。這2把斧子就是1隻綿羊的交換價值。在市場上,一種商品可以和眾多品種的其他商品以不同的數量比例相互交換,因而能有多種交換價值。但在同一市場上,每一種商品都有為眾多交易者所認同的交換價值。
那麼商品的這種交換價值是由什麼決定的?早在古希臘時代,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就注意計算並試圖回答這個問題。他認為,用5張床交換1間房,意味著床與房這兩種不同的物之間有著某種本質上的等同性。他說,兩種商品如果“沒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換,沒有通約性,就不能等同。”這在亞裏士多德所處的時代而言,無疑是一種天才的見解。但是,床和房這兩種商品,無論是它們的物質形態還是使用價值,都是不可能在質上等同從而在量上可以加以比較的。亞裏士多德在這個悖論麵前困惑了,他隻好說5張床在交換價值中之所以等於1間房,是為了“應付實際需要”,以避免自己犯通約不同名的量這一常識性錯誤。
資產階級經濟理論認為,是商品的效用決定商品交換的數量比例。所謂效用,是指商品滿足人們的欲望的能力。按照這種理論,5張床可以交換1間房,是因為二者滿足人們的欲望的能力相等。但是,對床的欲望和對房的欲望,是由床的使用價值和房的使用價值來滿足的。正如這兩種商品的使用價值不同一樣,由它們所滿足的人的欲望也是性質不同的,根本不能在數量上相互比較。可見,這種理論也犯了亞裏士多德所犯過的錯誤。為了擺脫這種困境,他們又企圖用所謂序數效用論來代替這種基數效用論。他們爭辯說,雖然不同商品的效用不能比較,但不同商品的效用對人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因而可以按重要性對不同商品的效用進行排隊,從而區別這些商品的價值的大小。但是,對不同商品效用的排序是因人而異的。饜足肥甘的富人和食不果腹的窮人,對大米的效用排序會是天差地別,但是大米的交換價值並不因人而異。所以,不同使用價值的商品能夠按一定比例相互交換,說明它們之間一定存在某種共同的東西,而且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自然屬性。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隻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產品的屬性。”這樣,馬克思就從生產各種使用價值的形式各異的有用性勞動中,找到了一種共同的人類勞動,即作為人的腦力和體力支出的一般人類勞動。這種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結晶,是性質相同因而就量上可以進行比較的東西,正是它構成商品的價值實體。
由此可見,價值是商品中凝結的一般人類勞動,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係
一方麵,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是統一的,缺一就不成為商品。價值的存在要以使用價值的存在為前提;凡是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就不會有價值;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價值寓於商品的使用價值之中。
另一方麵,使用價值與價值又是不同的、相矛盾的。使用價值作為商品的自然屬性,反映的是人與自然的關係;價值作為商品的社會屬性,反映的是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社會關係。使用價值是一切有用物品包括商品所共有的屬性,是永恒的範疇;價值是商品所特有的屬性,是商品經濟的範疇。一切有用物品雖然都有使用價值,但不是一切有用物品都有價值,使用價值的存在並不以價值的存在為前提。第一,凡不是由勞動生產出來的使用價值,都沒有價值,例如空氣、陽光等。第二,有的物品雖是勞動生產物,具有使用價值,但隻用於滿足生產者自己的需要,不是供別人使用,也沒有價值。第三,勞動生產出來的使用價值,如果供別人使用,但不通過交換,也沒有價值,如農民向地主交納的地租。而且,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還互相矛盾、互相排斥。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是為了獲得價值。但為了獲取價值,又必須生產出自已所不需要的使用價值。商品對於消費者來說,是為了獲得它的使用價值,而不是為取得它的價值。商品隻有首先證明具有社會使用價值,才能實現其價值。而為了實現價值,又需要先讓渡使用價值。可見隻有通過商品交換,把商品賣出去,才能使商品生產者實現商品的價值,使消費者得到使用價值,從而使商品的內在矛盾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