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金融的研究中,家庭金融是一個重要的研究主題。家庭不僅對金融市場有資金需求,更重要的是家庭是金融市場資金的供給者和長期投資者。研究家庭的金融行為,要全麵考察與家庭相關的一切金融活動,這些金融活動包括家庭需要的由金融機構設計或提供的儲蓄、借貸、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進一步說,家庭金融包含家庭對金融產品需求的本質、特征和結構,以及金融機構怎樣設計和提供金融產品。
在對於金融行為主體的研究方麵,本文的角度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所論的“個人金融”與家庭金融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所謂的聯係,指的是個人的金融行為和家庭的金融行為某些情況下在外延上可能重合。因為家庭是由個人組成的,個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代表家庭行使經濟選擇包括金融行為,家庭經濟行為也通過個人的方式來表達。因此,在個人代表家庭發生金融行為時,個人金融等同於家庭金融。
但是,在經濟活動中也存在這樣一個重要的事實,那就是並非所有的個人經濟行為都代表家庭,在某些情況下,個人的經濟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誌,實施自己的經濟選擇(包括金融行為),可以與家庭無關。
事實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經濟運行中,個人的作用顯現得越來越突出,“個性”不僅成為社會學、文化學的研究熱點,而且也逐漸輻射到經濟學及金融學的研究中。
個人對金融市場上的資金需求,個人對金融市場的判斷和對風險程度的認識決定著個人的投資意識和實際投資組合,也就決定了對金融產品的需求。這裏的個人不僅指家庭中的“個人”,在很大程度上更是每一個有能力主宰自己意誌、能夠獨立表達的自身經濟意願的“個人”,無論他是否代表家庭,是否負責傳統家庭的經濟預算和開支。個人的經濟狀況及資產運作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就這個角度而言,“家庭金融”與“個人金融”是有所區別的,因為家庭的金融行為無法包括所有的個人金融行為,在“家庭”以外進行經濟和金融活動,也是個人的一種經濟行為表達。經濟生活中大量的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
其實,對現代經濟而言,將“個人”作為金融行為的研究對象更為合理。這裏包含了兩層意思,其一,家庭是由個人組成的,家庭的金融行為本身就是由個人決定;其二,市場經濟越發達,就越是尊重個人的選擇,而這些所謂“個人”在經濟上並不一定要歸屬某個家庭,而是獨立表現和表達其自身意誌,選擇也隻是個人意誌最大化的體現。所以,將金融行為的主體選擇在“個人”已經包括傳統金融的家庭金融部分。
進一步論,個人對金融市場也有資金需求,個人同樣是金融市場資金的供給者和長期投資者。那麼研究個人的金融行為,就需要全麵考察與個人相關的一切金融活動,這些金融活動當然也包括個人需要的由金融機構設計或提供的儲蓄、借貸、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進一步說,個人金融也包含家庭對金融產品需求的本質、特征和結構,以及金融機構怎樣設計和提供金融產品。這就是筆者從家庭金融出發,對個人金融的推論。
2.1.3.個人金融與個人理財
個人理財是近年來很流行的一種個人金融行為,各大金融機構也都設有個人理財的專門部門,在金融市場也根據各自特點和市場需求推出了一些理財產品。
相對個人金融而論,個人理財是一種現實的操作行為,簡單說來就是個人(或家庭)的財務收支安排,進一步而論,就是在個人或家庭的收入、資產、負債及偏好、預期、目標一定的情況下,個人自身或在專業機構的協助下,製定最有利的儲蓄計劃、保險、投資、稅收及財產繼承的一攬子解決方案,並予以執行。它的主要部分在金融領域,但不僅限於金融領域還包括財務、稅收、法律甚至心理學等學科的內容。理財的重點在於怎樣理財,更多的內容是指導個人怎樣樹立成熟的投資意識、怎樣投資、怎樣選擇投資工具和掌握投資技術。
個人理財與個人金融的相關性在於主體都是個人,也就是講,在市場經濟中都是以“個人”的身份參與,而且理財產品大多是金融產品,當然也還有實物例如房地產、古玩等;兩者的區別則在於“理財”與“金融”的區別。個人理財目標明確,著重於技術和操作,個人金融更注重於從個人的角度對於“金融”全過程的研究。從內容上看,個人金融包括在個人理財的在金融領域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