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飲料所有的水和飲料都是清真的,除非它們對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險。4.1.6轉基因食品食品和飲料中含有使用伊斯蘭法所規定的非清真動物的基因物質轉變而來的轉基因物或成分的產品和副產品均是非清真的。
4.1.7在4.1.1.2和4.1.2中所指的有害水生動物或植物,當毒素或有害物質在加工過程中被清除時,伊斯蘭法允許這樣的產品是清真的。
4.2 屠宰
4.2.1根據以下要求,清真屠宰和非清真屠宰要完全地隔離:a.屠宰必須由理智健全且熟悉伊斯蘭屠宰基本要求和條件的,且不是受戒的穆斯林來執行(注:受戒是朝覲期間的一項功課);b.屠宰必須要有舉意且屠宰者確知自己的行為;c.屠宰的目的隻為安拉,而非其他目的;d.被屠宰的動物必須是清真的動物;e.被屠宰的動物在屠宰之時應是活著的或被認為是活著的;f.被屠宰的動物必須是健康的並由主管當局認可;g.在屠宰之前,必須誦念“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h.屠宰生產線、工具和器皿必須是清真屠宰專用;i.屠宰用的刀子或刀口必須是鋒利的;j.屠宰必須一次性完成,隻要刀子或刀口在屠宰過程中沒有離開動物,這樣的屠宰方式是允許的;k.骨頭、指甲和牙齒不能作為屠宰工具;l.清真屠宰方式從動物脖子的切口開始,對於長頸動物的這個口是低於喉結或喉結的下麵;m.屠宰方法應當切斷氣管、食管、頸部動脈和靜脈來加快動物的放血和死亡,放血必須是自然的和完全的;n.要指派一名有經驗的穆斯林檢察官來負責監督動物是否嚴格按照伊斯蘭法屠宰。
4.2.2在清真屠宰方麵,家禽必須在完全死亡後方可使用沸水清洗。
4.2.3擊暈屠宰方式不是優先推薦的,但如果要實行擊暈,前提要遵從附錄A中的詳細條件。
4.2.4機械化屠宰家禽應遵照附錄B中的詳細要求。
4.3 產品的加工、處理和銷售4.3.1符合以下要求的所有加工食品都是清真的:a.產品或其成分中不得含有伊斯蘭法所規定的任何非清真動物、成分或未按照伊斯蘭法屠宰的動物;b.產品不得含有伊斯蘭法視為汙穢物的任何數量的東西;c.產品或其成分是安全的和無害的;d.產品在製備、加工和生產所用的機器設備必須是未被汙穢物汙染的;e.在產品的製備、加工、包裝、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清真食品必須與不符合a、b、c、d條件的食品或伊斯蘭法規定為汙穢物的其他任何東西完全地隔離。
4.3.2裝置、器皿、機器和輔助設備
4.3.2.1用來加工清真食品的裝置、器皿、機器和輔助設備不能是伊斯蘭法規定為汙穢物的東西製成或含有任何數量的這些東西,並且這些設施必須專用製作清真食品。
4.3.2.2以前用過的或接觸過伊斯蘭法規定為汙穢物的裝置、器皿和機器必須按照伊斯蘭法要求來清洗(參照附錄C)。
4.3.2.3要把汙穢物汙染過的非清真生產線改為清真生產線,必須按照伊斯蘭法要求來清洗(參照附錄C)。這個過程要有伊斯蘭主管當局來監管。改變之後,此生產線僅用於生產清真食品。如果反複地將此線改為非清真生產線,再改回清真生產線是不允許的。
4.4產品的儲存、展覽和服務所有的清真食品在儲存、展覽、銷售或服務的每一個環節上都要分類、標誌和隔離,以防止與非清真東西混淆或被汙染。4.5衛生、衛生設施和食品安全4.5.1衛生、衛生設施和食品安全是清真食品的必要前提,它包括個人衛生、製服、機器和食品加工或生產的工作事項等很多不同的方麵。
4.5.2生產者應實施以下標準:a.控製汙染物與空氣、土壤、水、飼料、肥料(包括天然肥料)、農藥、家禽藥或其他用於最初生產的添加劑隔離;b.保護食品原料與害蟲、糞便、微生物汙染源和其他汙染源隔離;c.有效地處理廢棄物;d.恰當的儲存有害物質。
4.5.3清真食品的加工、包裝和分配要在嚴格的衛生條件下,經過良好生產規範或良好衛生規範中對中小型食品企業指導方針的許可,並符合馬來西亞主管當局當前執行的HACCP和公共健康法規。
4.5.4係統適當預防的內容:a.食品受外界汙染的物質,如塑料、玻璃或機器的金屬碎片、灰塵、有害氣體或煙及不需要的化學物質;b.過量使用許可的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