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外國人在華享有各種特權(3 / 3)

(四)領事裁判權

國家主權的不斷喪失,外國人在華享有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它使一切在華外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活動中,若有觸犯中國法律、損害中國及中國人利益時,不受中國法律追究與審判,由列強駐華使館、領事館依其本國法律有追究或不追究之權。這樣一來在華一切外國人即可肆無忌憚地無視中國主權,踐踏中國法律,甚至奸淫中國婦女,走私販毒、草菅人命等罪惡活動時,中國政府均無權過問處置。各國情況不同,法律對犯罪的事實認定也有不同,在甲國是犯罪,在乙國就不一定是犯罪;在甲國可能重判,在乙國就可能輕判或不判。例如19世紀英國商人向華走私大量鴉片,毒害中國民眾,侵奪中國財富,在中國法律看來是極大犯罪,必須嚴懲取締,然而在英國法律看來倒是件大好情事,它給英國帶來了豐厚財富,使英國便於對華奴役與掠奪,因此它得到英國政府大加讚揚與支持,甚至不惜發動侵華戰爭。再如七七事變前夕,日本浪人與朝鮮人在華北進行猖獗走私貿易,給中國政治、經濟帶來了極大危害:天津外貿出現了出超假象;走私貨物大量充斥中國市場,壓抑了中國民族工業發展;中國關稅收入急劇減少等,是為中國法律絕對禁止的犯罪行為。但它卻是日本“帝國對華之斷然手段,其用意在促進華北特殊政治體係之成立而隸屬於帝國獨立之下,屆時政、經、軍諸般問題,均可依帝國之意誌而實踐的解決。”這種具有鮮明的政治、經濟兩大目的的走私貿易,最終在於侵吞中國華北,故為日本政府及軍方大力支持、庇護與縱容。1935年5月20日,中國海關緝私人員在天津軍糧城車站查得有11名朝鮮人走私現洋8250元案時,日本駐津總領事川樾茂竟向中國當局提出“嚴重抗議”,硬要中國將人銀“從速交還本館”,具結“此後不得再有類此事件發生”等無理要求。可見,領事裁判權是列強在華橫行不法及對華侵略掠奪的護身符。

(五)內河、沿海通商貿易權及港口引水權,是國家主權象征之一,也是國家政治、經濟利益所在。

由於國家主權不斷喪失,上述權利亦為外國人所奪或把持,極大方便了列強對華經濟掠奪,致使中國境內出現了“內地客貨,多被洋船攬運”,“凡屬生意碼頭,外國已占十之九”局麵。

中國港口引水權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簽訂後,漸為外國人把持。中國港口引水權為外國人把持後,外國船隻出入中國港口如同出入本國口岸一般,其危害之大是嚴重的。近代天津港口引水權為列強把持後,滿載洋貨的外船和滿載土貨之外輪即可隨時出入天津口岸。不僅如此,它還為列強入侵中國提供了條件,八國聯軍入侵中國的軍艦入大沽進海河就是德人引水員林伯所為;1937年侵華日軍艦隻入大沽進海河便是日人引水員望月津郎、今村文平的“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