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踐來看,土地征收機製不健全不完善是造成土地配置和使用效率低,引發農村征地糾紛和爭端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現有:(1)農村土地征收法律不健全。農村土地征收主要由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來調整,但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較為原則,土地管理法又落後於物權法和征地實踐,且均缺乏具體細致的規定和實施辦法,沒有一部專門係統的農村土地征收法。(2)公共利益擴大化和征地權濫用。土地征收權歸屬國家,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強製行使,但法律隻對公共利益作了概括性規定,而沒有明確界定其範疇,使得征地權被隨意濫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凡涉及占用集體土地,動輒使用國家征地權,甚至以商業盈利為目的的征收成為農村土地征收的主要類型。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征收大搞經濟開發,甚至出現地方政府權力尋租行為。由於公共利益邊界不清而對土地征收權的濫用,不僅嚴重侵害了農民權益,也直接降低了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3)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不是按照國際通行慣例,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協商談判來確定,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主要依據種植業年產值給予補償。土地征收補償不能反映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和土地的真實價值,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和市場定價原則,是一種完全與市場無關的政策性標準,且計算方法過於簡單,不能適應征地實踐中多樣化的要求,實際操作中彈性空間大,極易產生扭曲。以湖南省長沙市為例,目前農村土地每畝種植普通的經濟作物的年產值為1000元左右,根據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也不過2萬元。不論是按土地麵積數還是按家庭人口數來進行補償,一個家庭的補貼金額最高不會超過10萬元。農民集體不僅難以按等價交換的原則得到應有的土地收益,而且被排除在土地增值分配的機會之外。政府隻要支付一筆遠低於市場價格補償費,就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待土地進入市場後,其使用權便可以高出補償費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轉讓給用地單位。(4)農民失去土地後的生活和發展缺乏保障。農民失去土地,一是失去了最寶貴的家庭財富,失掉了靠土地聯係在一起的集體資產所帶來的收益;二是失掉了最基本的就業崗位和工作場所,失掉了依靠土地生存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和低成本發展方式;三是失掉了最穩定的生活保障,失掉了農民安身立命的基礎。從資產專用性來講,農民原來的人力資本投資已經基本落空,喪失了基本生產資料的失地農民必須重新進行就業培訓,重新尋找工作,但城鄉教育差異、就業渠道殘缺、就業宏觀形勢等因素使失地農民很難重新就業,大量失地農民難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繼續進行生產經營。失地農民的生存權、經濟權、就業權、財產權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麵的權利和利益,均因失地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和影響。(5)征地補償分配管理不規範。土地補償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替代土地保障的貨幣保障,不僅是農民失去土地後從事其他產業的資金基礎,而且是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唯一資本。目前征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等缺乏一個分配的具體細則,造成各地分配比較混亂。在村級集體留用土地補償款的具體使用上也欠規範,有些村級基層組織沒有建立規範的村務公開製度,缺乏嚴格的財務使用監督管理機製。(6)土地征收程序缺乏有效的監督機製。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後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等現象比較普遍。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後由於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據國土資源部的統計,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00萬畝,大約有70%屬於政府征地。1997-2003年,全國共有1700萬畝耕地被用於建設用地。196根據浙江省桐鄉等24個市縣455戶調查結果,被征用的土地中,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建設用地最多,占被征用土地的50.2%,其中“征而未用”的土地占被征用土地總數的20.4%。197 2003年,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共查出開發區閑置的土地超過2316萬畝,按中國人均耕地1.43畝的水平計算,意味著至少有1619萬農民失去土地,而這些土地卻被棄之不用。198城市盲目擴張的速度快於經濟發展的速度,農地非農化的速度快於農民真正融入城市的速度,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也嚴重製約著新農村建設的成效,土地征收補償機製亟待改革和完善。
正文 第38章 農村土地集體產權製度創新的保障體係(3)(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