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規範土地流轉行為,對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必須有一套完整的法製體係來規範各流轉主體的行為,方能保證其健康持續成長。土地流轉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產權登記的原則和市場定價的原則,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約束、金融約束、稅收約束、產權約束、內部約束機製,發展配套的市場中介服務體係,建立包括谘詢、評估、代理、仲裁等機構及其相關的製度,並做好農地保險等工作。規範土地市場中當事人的經濟行為,保障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由於法律訴訟的成本較高,申訴和仲裁將是維護農民經濟利益的經常性補救措施。如果申訴和仲裁渠道暢通,將緩解農村土地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矛盾。在建立農地流轉機製的同時,建立較完備的社會化服務體係,使轉讓農地的農民進入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或為種田農戶、產品加工廠提供配套服務。
能否有效地規範集體土地流轉,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地方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地方政府負有對資源,包括對集體土地資源的調控和管理職能,但這種調控和管理職能不等於取代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政府主要負責對土地利用規劃的製定和管理,充分反映各經濟社會主體利益,並納入城鄉居民平等的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序之中。建立和健全集體土地評估和招投標的機構與製度,以及一套完整的土地價格監督係統,從土地登記、土地證頒發及遷移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並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機製,彌補市場失靈的消極作用。加強對土地交易的規範管理,防止借機違法占用耕地和炒買炒賣集體建設用地。要對農地流轉的集中度進行限製,規定農戶所能持有的最高土地規模,防止土地兼並。
此外,還應當積極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作用。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主體,可以較小的交易成本進行農村土地流轉,進行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麵積,實現土地集中連片、專業化規模經營,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也可對有條件也願意流轉土地的農戶進行組織協調,並加強對土地流轉過程的監督管理。
8.3改革和規範農村土地征收機製
一個時期以來,政府對農村集體征地存在法律不健全,機製不完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形式單一,土地糾紛頻繁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在物權法中有了原則性的解決。物權法明確區分了征收和征用,將征用僅限於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且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目前政府對農村集體的征地行為主要屬於征收。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並強調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定為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機製提供了前提,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