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的法律文化經過長期的發展,雖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其現狀與構建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我們必須積極在指導思想、觀念層麵、製度層麵和操作層麵上采取切實有效的改進舉措,全麵推動我國法律文化的良性發展,從而構建起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體係。
關鍵詞:法律文化;先進法律文化;現狀;舉措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5-0088-03
我國法律文化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法律文化的現狀與構建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在某種程度上還製約著先進法律文化的發展。積極推進法律文化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體係對於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法律文化與先進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在人類的法律生活和曆史積累中,在與自然、社會、經濟、其它文化形式的廣泛聯係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識、價值觀念、行為方式、法律規範與製度、法律設施等為內容的文化現象和文化過程。當代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魯克洪將文化分為顯型文化和隱型文化兩大結構。他認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無形的,有形的是顯型文化。隱形的是隱型文化。參照克魯克洪的文化結構理論,我們可以把法律文化分為顯型和隱型兩大結構。製度性的法律文化屬於顯型法律文化,包括三個層麵:法律法規、法律製度和法律設施,它總要人用權力來維持和運行,是一國法律文化的表現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屬於隱型法律文化,也包括三個層麵: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它深藏於社會深層。是一國法律文化的根基。盧梭曾經深刻地指出隱型法律文化的實質蘊義。他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心裏,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複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為一個民族的精神。”隱型和顯型法律文化相互結合相互呼應才能推動法律文化的良性發展。法律文化總體上具有物質依附性、政治功能性、群體性、相對獨立性、曆史連續性、民族性和共融性等特征。先進法律文化是指具有當時領先水平的、作為仿效榜樣的和代表今後發展方向的法律文化。先進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精髓。先進法律文化除了具有法律文化的一般特征外,還應該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征:
首先,先進法律文化必須體現法治基本特征。按亞裏士多德關於法治的闡述,基本上可以概括為8個字,那就是“好的法律”、“普遍遵守”。據此,我們可以將法治國家的特征定義為“民主完善。人權保障,法律至上和法製完備”和“司法公正,製約權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權利”。英國著名的法學家戴雪(A.v Dicey)指出。“法治首先意味著普通法律的絕對至上並排除政府的特權、專斷或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法治的基本特征在於它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製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審判公正);既要求實體正義(法律應當體現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基本道德準則,對社會利益進行公平分配)。又講求程序正義(在所有訴訟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過程和機製中均體現正義)。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等級特權和法外特權,不承認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領域和公民。既弘揚法律至上、崇尚法製權威,又需要法律內含道德理念,並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機彌合,共同規範和引導人的行為。
其次,先進法律文化必須具有科學性。現代法治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學性,即法律的製定和實施必須以正確認識和反映客觀規律為重要依據和標準。科學的法律是人類從事生產鬥爭和社會實踐的經驗和智慧的概括和總結,是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以及一些自然規律的正確認識之穩固化、規則化、製度化。因而可以指導和引導人們在行動中按客觀規律辦事。是人們遵循和運用客觀規律,改造社會,調整社會關係。優化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有效工具。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製定和實施應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方法和手段,並有力地保障和促進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再次,先進法律文化必須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現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權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權利即人權)、保障人的權利為依歸,因而以弘揚權利本位為特征。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均以維護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為目的。權利的實質即所確認和保障的人們的正當利益,它是一切法律關係的核心,是人們法律行為的發動力和驅使力,是法這種社會現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載體,是公民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標誌和象征。現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於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係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所以社會主義法治不是外在的、強加的、消極被動的東西,而是著眼於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範、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