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所麵臨的現實問題
1 地域阻隔。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服務需要以前所未有的數量在增加,農民的法律意識也早已不是傳統上人們所估量的那樣“淡薄”。在現實的利益需要麵前,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早已不是“城裏人”的專利。但是,法律服務更多的是一種麵對麵的、人與人之間交流互動的活動。目前我國雖有執業律師14萬多人,但其中超過半數都雲集於大城市和東部沿海地區。在我國省會級以上的城市中,平均每10萬人擁有的律師數為51名,而在貧困縣中,平均每10萬人隻有1.7名律師。早在2005年。司法部就發布數字稱中國206個縣沒有一名律師,4年過後,這一數字並無明顯改善。這就意味著由於城鄉地域阻隔所造成的客觀障礙,使得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律師同這類服務的消費者農民之間存在著交流溝通及獲取服務的現實困難。很具體的問題是,農民有法律需要,比如糾紛解決、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務,就必須“進城”才能找到可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者幹脆就沒地方可以找到律師。對律師而言,這樣的障礙同樣存在。在目前業務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農村也是律師需要開拓的新的法律服務市場,但是在地域阻隔所形成的現實困難麵前,開發農村市場、開拓農村案源,成為高成本、低效益的事情,很難提高律師服務農村的積極性。
2 知識衝突。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地方性知識與普適性的國家法間的張力都是存在的,所不同的,也許僅僅是程度問題。事實上,相比於城市。這種張力在農村表現得更為明顯。傳統農村社會屬於“鄉土社會”、“熟人社會”,人們的生活知識和生活規範與城市社會有很大區別。比如風俗習慣和鄉規民約是絕大多數農村地區人們生活所依據的基本社會規範。相比之下,在被稱為“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的城市。法律則是人們社會生活的主要社會規範。因此,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是城市中的人們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方式。但是在農村社會,一旦發生糾紛,除了訴訟和仲裁等純粹的法律途徑之外,還有和解、調解、宗族裁判甚至賭咒發誓之類的非理性途徑。一般情況下,除非不得已,人們都不會首先考慮使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麵對這樣的現實,律師的問題就來了。由於生活和工作的基礎在城市。律師的業務知識主要來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和認識,就服務城市而言,其對法律的掌握和應用無疑是專業而熟練的,但是由於不生活在農村,或者曾經生活在農村後來脫離了農村生活,或者了解此處的農村但不了解彼處的農村,其對農村社會的各種規範如民俗習慣就不一定能夠掌握及應用,而民俗習慣之類的“民間法”在農村社會的糾紛解決和非訴訟事務的辦理中又往往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這就必然產生這樣一個後果,即熟知法律法規及其運用技能的律師在農村社會及農村事務的解決中完全可能遭遇“水土不服”的問題。
3 經濟瓶頸。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服務消費是高消費。但在當下GDP總量雖位居世界前列但貧富分化卻十分嚴重的中國社會。貧困成為了製約人們法律服務消費的主要瓶頸。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761元,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約為3.3:1。盡管這樣簡單的數字對比並不能準確反映城鄉居民的實際消費水平差距,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之前有學者作出的“現在農民人口占總人口的64%,隻購買38%的商品,三個農民才抵得上一個城市居民的購買力”的判斷。在有限的經濟能力和消費能力麵前,農民若再為一些法律事務而支付高額的律師服務費,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劃算的事情。而律師自身的角色屬性及其執業的高風險、高壓力決定了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常態應當是有償服務,而且這樣的有償服務不可能如同菜場中的蘿卜白菜一樣便宜。矛盾就由此而生了,一方麵,農民有迫切的法律服務需求。但是卻沒有支付一般法律服務費的能力:另一方麵,律師能夠提供法律服務,但是卻原則上不提供無償或者低廉的法律服務。
4 體製缺陷。缺乏有效的體製保障是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所麵臨的又一個具體問題。首先,缺乏律師服務的長效機製。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有一個具體的途徑問題。目前,“送法下鄉”是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主要途徑——盡管這個途徑目前不過是個迫不得已的權宜之計。這就意味著律師目前為新農村建設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不過是“根”在城市的律師所作出的一種“義舉”。換言之,這種舉動是可為的,也是可以不為的。結果導致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缺乏一種穩定的長效機製,從而使這種服務不過是一種偶然的、個別的活動。其次,服務運行體製不健全。在城市,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的存在,一方麵便於律師執業及對其進行管理,另一方麵也方便法律服務消費者同律師的交流溝通——他們起碼知道在哪裏能夠找到律師。但是在農村,目前除了尚存在諸多問題的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之外,基本上沒有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這樣的“第三類”法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換句話說,律師在農村沒有其賴以執業以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沒有其賴以立足的“根據地”。其結果必然是,通過各種途徑“送法下鄉”到農村的律師隻能匆匆來又匆匆去。而農民沒有這樣的體製保障,也很難同律師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法律服務供需之間的矛盾也就無法得到有效解決。